河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全文)
豫科高〔2008〕2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豫政〔2006〕26號),規范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努力建設創新型河南,參照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字〔2006〕49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萍计髽I孵化器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核心內容。
第三條 省轄市科技局和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對所在地區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主要功能與目標
第四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為入孵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產、經營的場地和辦公方面的共享設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功率,為社會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五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完善服務功能。在提供高品質服務的同時,逐步實現自收自支、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同時要充分利用當地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和企業服務機構的研究、試驗、測試、生產等條件,擴大自身的服務功能,提高孵化服務水平。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靈活多樣的運作模式??梢允遣灰杂麨槟康牡墓彩聵I法人單位,也可以按照企業化運作。
第六條 為提高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服務水平與質量,鼓勵建設專業技術型科技企業孵化器。專業技術型科技企業孵化器是指圍繞某一特定技術領域,在孵化對象、孵化條件、服務內容和管理團隊上實現專業化,培育和發展某一特定技術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一種科技企業孵化器形式。
第三章 認定與管理
第七條 經省轄市政府(科技局)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批準成立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可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
第八條 河南省科技廳負責河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 申請認定河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的條件: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核心內容;
2.領導班子得力,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70%以上,中級以上職稱的占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如是專業技術型科技企業孵化器,則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占2/3以上;
4.服務設施齊備,服務功能強,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
5.管理規范,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業的統計數據齊全;
6.在科技企業孵化器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40家以上(如是專業技術型科技企業孵化器,則在孵企業應達20家以上);
7.累計畢業企業在15家以上,畢業企業及在孵企業為社會提供500個以上的就業機會(如是專業技術型科技企業孵化器,則畢業企業在10家以上,畢業企業及在孵企業為社會提供300個以上的就業機會);
8.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身擁有100萬元以上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并與創業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系;
9.實際運營時間在2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10.專業技術型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身應具備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的中試基地,并具備專業化的技術咨詢、專業化的管理培訓能力。
第十條 河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2.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企業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到2年;
3.企業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滿3年的應及時畢業;
4.企業注冊資金一般不超過300萬元;
5.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一般不超過300萬元;
6.企業租用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低于1000平方米;
7.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布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
8.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
第十一條 河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畢業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2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年技工貿總收入達500萬元以上,且有1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
第十二條 申報河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應首先向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初審后上報省科技廳。經省科技廳審定,對符合條件者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頒發“河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標牌,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每年對河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考核,對連續2年達不到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將取消其河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資格。
第四章 政策與措施
第十四條 河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認定之日起,可享受國家及地方制定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對達到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條件者,省科技廳負責向科技部推薦。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將河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工作納入全省科技發展規劃,在年度科技計劃中給予適當支持。省轄市科技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要將科技企業孵化器工作納入當地的科技發展規劃,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條 支持和鼓勵各級地方政府建立社會公益性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引導帶動地方創新體系建設;支持和鼓勵企業及其它機構創辦多種形式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將不定期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工作進行考評,并對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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