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規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的通知
尊敬的扣繳義務人:
為確保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全面如期實施,避免不同扣繳單位申報期限不一致問題,現就規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對象
凡在當月申報期內辦理當月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扣繳義務人)為此次需要規范的扣繳義務人。
例如,某單位在2018年10月份申報期辦理稅款所屬期為10月的扣繳申報,并擬在11月份申報期辦理稅款所屬期為11月的扣繳申報,則該單位即為此次需要規范的扣繳義務人。
二、政策依據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以及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放工資的次月15日內辦理扣繳或預扣繳申報。例如,某單位2018年10月12號發放工資,那么單位就應該在11月15號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填報扣繳申報表時,該筆稅款的稅款所屬期應為10月份。
因此,采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 “提前”辦理了扣繳申報。2019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如果該單位仍然采用上述“提前”申報的做法,將給個人所得稅數據歸集及業務實現造成不利影響,因此,需要盡快進行規范調整。
三、規范辦法
對于采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區分以下情形進行申報調整:
(一)本月(2018年11月申報期)內尚未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請在確認稅款所屬期為10月的扣繳申報已準確完成的前提下,停止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并于2018年12月1日至15日期間,正常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二)本月(2018年11月申報期)內已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請在確認稅款所屬期為10月和11月的扣繳申報已準確完成的前提下(無須更正或作廢已經申報無誤的扣繳申報表),停止在2018年12月扣繳申報期內辦理12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并于2019年1月1日至15日期間,正常辦理12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四、工作步驟
稅務機關將采取以下步驟開展調整工作:
(一)即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10月份申報情況,對存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情形的扣繳義務人進行工作提醒,向扣繳義務人說明新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和要求,請其依依照稅法規定規范扣繳申報,做好調整工作,并請其向雇員做好宣傳解釋。
(二)2018年11月10日,統一關閉扣繳客戶端當月扣繳當月申報功能。
(三)2018年11月30日前,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11月份申報情況,對已經在2018年11月申報期辦理11月稅款所屬期申報的扣繳義務人進行工作提醒,向其說明12月份扣繳申報將要規范申報期限的原因及相關處理方法,并協助向有需要的雇員說明事由。
(四)2018年12月申報期內,主管稅務機關繼續敦促和協助相關扣繳義務人做好扣繳申報的規范工作,確保2019年申報期起,全市扣繳義務人均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如期辦理個人所得稅預扣繳申報。
五、納稅服務
(一)稅務機關將與存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情況的扣繳義務人逐戶對接,做好政策宣傳和操作輔導工作,并與有關行政機關密切配合,推動規范調整工作順暢開展,依法保障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權利。
(二)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有關此次規范調整工作的相關訴求,可向12366納稅服務熱線反映,亦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反映。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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