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十三五”期間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通知
財關稅〔2016〕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支持我國海洋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十三五”期間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國海洋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指勘探和開發,下同)的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開采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詳見附件管理規定的附1《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以下簡稱《免稅物資清單》),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本通知所指海洋為:我國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海洋資源管轄海域(包括淺海灘涂)。
三、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石油(天然氣)開采項目項下免稅進口的物資實行《免稅物資清單》與年度免稅進口額度相結合的管理方式(管理規定見附件)。
四、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石油(天然氣)開采項目項下暫時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準予免稅。有關物資進口時,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手續。上述暫時進口物資超出海關規定的暫時進口時限仍需繼續使用的,經海關審核確認可予延期。在暫時進口(包括延期)期限內準予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免稅。暫時進口物資不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管理。
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石油(天然氣)開采項目項下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準予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免稅,并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統一管理。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以外的物資應按有關規定照章征稅。
六、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準的對外合作“老項目”與其他項目適用統一的《免稅物資清單》。
附件:關于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管理規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29日
附3 項目進口額申報表.pdf
附2 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項目及其進口物資確認表.pdf
附1 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pdf
附件 關于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管理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