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辦公廳關于明確全國河湖“清四亂”專項行動問題認定及清理整治標準的通知
2018年7月,水利部部署開展全國河湖“清四亂”專項行動,各地高度重視、全力推進,目前已基本完成調查摸底工作,全面進入集中整治階段。為指導各地切實做好清理整治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清四亂”專項行動問題認定及清理整治標準,現將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問題認定標準
(一)“亂占”問題
圍墾湖泊;未依法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圍墾河道;非法侵占水域、灘地;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二)“亂采”問題
未經許可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不按許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取土。
(三)“亂堆”問題
河湖管理范圍內亂扔亂堆垃圾;傾倒、填埋、貯存、堆放固體廢物;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
(四)“亂建”問題
水域岸線長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濫占濫用;未經許可和不按許可要求建設涉河項目;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阻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清理整治標準
(一)清理整治“亂占”
1.對于圍湖造地、圍湖造田,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劃地退地還湖、退田還湖,將違法建設的土堤、矮圍等清除至原狀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構筑物,取締相關非法經濟活動。
2.對于非法圍墾河道,限期拆除違法占用河道及其灘地建設的圍堤、護岸、阻水道路、攔河壩等,鏟平抬高的灘地,恢復河道原狀。
3.對于河湖管理范圍內違法挖筑的魚塘、設置的攔河漁具、種植的礙洪林木及高稈作物,應及時清除,恢復河道行洪能力。
4.對于河道管理范圍內束窄河道、影響行洪安全和水生態、水環境的各類經濟活動,應清理整治并恢復河道原狀。
(二)清理整治“亂采”
1.始終保持對非法采砂的高壓嚴打,加強日常監管巡查,采砂秩序總體可控。大型采砂船大規模偷采絕跡,小型船只零星偷采露頭就打。
2.嚴格落實采砂管理責任制,逐河段落實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和管理單位責任人。
3.按照《水法》要求,劃定禁采區、規定禁采期,并向社會公告。許可采區實行旁站式監理,嚴禁超范圍、超采量、超功率、超時間開采砂石。
4.盯緊管好采砂業主、采砂船只和堆砂場。對非法采砂業主,依法依規處罰到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堅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采砂船只,落實屬地管理措施;對非法堆砂場,按照岸線保護要求進行清理整治。
(三)清理整治“亂堆”
1.建立垃圾和固體廢物堆放、貯存、傾倒、填埋點位清單。
2.對照點位清單,逐個落實責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復河湖自然狀態。
3.對于涉及危險、有害廢物需要鑒別的,主動向地方人民政府、有關河長匯報,主動協調、及時提交相關部門鑒別分類。
(四)清理整治“亂建”
1.位于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清理整治。
2.未經審批和批建不符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于其中符合岸線管控要求且不存在重大防洪影響的項目,由各地提出清理整治要求;其它項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督促項目業主組織提出論證報告,按涉河建設項目審批權限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審查,評判是否影響防洪、是否符合岸線管控要求,明確是否拆除取締或整改規范、是否需采取補救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等。能立即整改的堅決整改到位,難以立即整改的需提出整改方案,明確責任人和整改時間,限期整改到位。
三、有關要求
1.河湖“清四亂”專項行動是推動河長制從“有名”向“有實”轉變的第一抓手,是水利行業強監管的重要內容,是對各級河長湖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職盡責的底線要求,各地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分工,務必務實推進,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2.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出臺本地區“清四亂”專項行動問題認定及清理整治具體標準,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抄報水利部。
3.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李善德 徐之青
電話:010-63202572、63203682
傳真:010-63204478
郵箱:anxian@mwr.gov.cn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