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衛辦監督發〔2018〕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衛生健康委),中國疾控中心、監督中心: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要求,推進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現就做好全面推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是指申請人依法提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一次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審批機關當場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并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許可審批方式。實施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對于破解“準入不準營”難題,進一步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準入環境,促進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創新方式、落實責任、提高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二、對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的公共場所,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在推廣上海浦東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公共場所衛生監管實際,遵循行政許可的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則,盡快制定出臺本地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度及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文書,依法明確審批條件和審批所需材料要求,并將公共場所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以及審批條件和材料要求等向社會公示,推動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審批工作在本轄區全面落實落地。
三、申請人依法提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請人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和告知承諾文書示范文本,對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許可實施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充分了解許可實施機關告知的審批條件和材料要求,根據其公共場所的真實情況如實作出承諾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實承諾或不履行承諾事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申請人應當誠信守諾,在其公共場所達到法定條件前,不得開展公共場所經營活動。
四、各地要優化服務,認真實施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度。申請人要求對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相關公示內容進行說明、解釋的,許可實施機關應當認真說明、解釋;申請人提出事前進行公共場所衛生現場指導需求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現場指導服務。辦理衛生許可過程中,許可實施機關發現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處罰。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并營業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及申請人承諾事項進行全覆蓋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撤銷審批并予以從重處罰。
五、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做好審批和監管的有效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要加快建立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監管制度,逐步建立公共場所衛生誠信檔案,建立健全多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獎懲機制,對不誠信不守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準入限制。加強綜合監管,創新公共場所衛生分級分類監管長效機制,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鼓勵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工作,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強社會監督,對公共場所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查處結果,強化公共場所經營者的衛生管理第一責任人意識,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六、各地要切實加強對實施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審批改革的組織領導,明確目標責任,積極穩妥推進改革。要及時總結告知承諾審批實施過程中好的經驗做法,不斷細化完善具體監管措施,積極探索創新,加快推進政府職能深刻轉變。要強化工作培訓,提升審批及監管人員業務素質、服務意識和監督執法能力;通過官網、微信公眾號等多種宣傳載體,認真做好告知承諾審批改革政策解讀,提高社會對改革政策的知曉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改革良好氛圍;要切實抓好工作落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和支持創新開展工作,確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審批順利實施。
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及時將本地區實施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的具體措施報送當地省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并向社會公開。各地應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將本地區實施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的開展情況及工作建議報送我委綜合監督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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