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腈綸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的裁定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74號
2016年7月13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31號公告,決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進口腈綸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2017年11月7日,應國內腈綸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年度第7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腈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
本次復審調查產品范圍為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腈綸。具體描述與商務部2016年第31號公告規定的產品描述一致。
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在本次復審調查期內,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腈綸存在傾銷。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腈綸按以下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1.泰光產業株式會社 8.6 %
(TAEKWANG INDUSTRIAL CO., LTD.)
2.其他韓國公司 21.7 %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8年11月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的腈綸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8年11月7日起執行
附件:商 務部對原產于韓 國的進口腈綸傾 銷及傾 銷幅度期間復 審的裁定
商務部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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