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50號)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北京市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出租車駕駛員的個人所得稅不再實行定額征收。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侗本┦械胤蕉悇站株P于調整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定額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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