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和加強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意見
國農辦〔2017〕1號
項目竣工驗收是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的重要環節。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有利于進一步完善項目建設管理,有效發揮項目效益,提高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水平。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4號)等有關規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規定,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應以核實項目實施計劃完成情況為核心,以核查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為主線,以查驗項目工程質量為重點,構建責任明確、程序規范、標準明細、運行有序的驗收管理體系,確??⒐ろ椖堪l揮效益,不斷提高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水平,促進農業綜合開發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驗收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分級管理、明確職責,嚴格標準、規范程序,嚴肅紀律、獎優罰劣。
三、職責劃分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負責制定項目竣工驗收政策制度,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和廣東省農墾總局(以下統稱?。┺r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監督檢查省級農發機構驗收管理工作。省級農發機構負責本地區項目竣工驗收監管工作,制定具體驗收辦法,明確驗收工作職責和規程,核查驗收工作完成情況及其工作質量。
土地治理項目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組織驗收,產業化發展項目由縣級農發機構組織驗收,相關農發機構應確??⒐ろ椖框炇战Y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四、驗收范圍及內容
驗收范圍包括當年竣工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等。驗收的主要內容是農業綜合開發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項目建設內容完成情況,初步設計(實施方案)落實和項目建設質量情況,項目竣工決算編審情況,工程和設施設備運行管理情況,資金到位、撥付和使用情況,自籌資金落實情況,資金決算編審情況,文檔管理情況等。
五、驗收依據及方法
(一)驗收依據是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度及省級農發機構制定的實施辦法,項目建設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年度項目計劃批復文件及工程調整和終止批復文件,經審定(備案)的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資金撥付文件等。
(二)驗收辦法主要包括:聽取匯報、查驗賬冊、調閱檔案、現場隨機核查、測試運行、走訪農戶、召開座談會等。應當將資金與項目核查相結合,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科技手段,提高驗收工作質量和效率。
六、驗收程序
項目實施單位應于項目建設完工后一個月內,向有關農發機構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并按照規定要求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做好接受驗收的準備工作。負責驗收工作的農發機構在接到項目驗收申請兩個月內完成驗收工作。
(一)制定驗收方案。明確工作辦法和要求,落實驗收工作責任。
(二)安排驗收人員。驗收組長由農發機構指定,成員由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人員及專家(含社會中介機構人員)等組成。
(三)組織開展驗收。實行驗收組長負責制,將驗收目標任務和工作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每一個驗收組成員。應將主要驗收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或摘錄,編制驗收工作底稿,由被驗收單位簽字確認。驗收組結束實地驗收時,就驗收的基本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和改進建議等事項與當地交換意見。
(四)督促問題整改。應認真梳理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督促項目實施單位等有關方面及時做好整改工作,注重從源頭上消除問題產生的隱患,做到嚴格驗收與認真整改相結合。
(五)提交驗收報告。驗收組現場驗收工作結束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具體期限由省級農發機構自行確定)提交驗收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組織開展驗收工作情況,項目計劃完成和建設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驗收意見等。
(六)驗收結果運用。有關農發機構按規定對驗收組提交的驗收報告進行審定,經審定的驗收報告是項目竣工的重要文件,驗收結論為合格的驗收報告是辦理項目及其工程交付使用和移交管護的主要依據,是“先建后補”等項目報賬支付財政資金的憑據。
七、責任追究
對不按規定要求組織開展驗收工作,以及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行為的,各有關農發機構除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外,還要向有關機關、機構提出追究責任人員責任的建議。
八、其他要求
(一)建立健全制度。各省級農發機構要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健全驗收工作規章制度,進一步修改完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辦法,制定驗收標準,規范驗收流程,優化驗收方法,創新驗收方式,不斷提高驗收工作管理水平。
(二)切實加強培訓。各級農發機構要切實加強驗收人員培訓工作,系統講解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及管理規定,明確提出驗收工作各項具體要求。通過培訓,不斷提高有關人員工作能力,為扎實有效開展驗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嚴肅工作紀律。各級農發機構要明確驗收工作紀律和要求,杜絕驗收工作中的各種不正之風。驗收組成員不得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與驗收工作無關的要求,不得收受可能影響驗收工作的禮品、禮金和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驗收組成員與被驗收單位或驗收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四)加強工作考核。驗收工作開展情況是國家農發辦對省級農發機構管理工作綜合考核的重要因素之一,并在分配中央財政資金時予以體現。省級農發機構應將驗收結果作為對基層農發機構管理工作考核的一個重要依據,加大獎懲力度。
(五)按時報送報告。省級農發機構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家農發辦備案上年驗收工作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驗收工作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項目計劃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對驗收工作的建議。
中央農口部門組織開展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