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7號
為簡化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管理流程,提高發行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促進受托機構與發起機構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切實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5〕第7號公布),現就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已經取得監管部門相關業務資格、發行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且能夠按規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機構和發起機構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注冊,并在注冊有效期內自主分期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申請注冊發行的證券化信貸資產應具有較高的同質性。
二、受托機構和發起機構應提交注冊申請報告、與交易框架相關的標準化合同文本、評級安排等文件。
注冊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名稱;
(二)證券化的信貸資產類型;
(三)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注冊額度和分期發行安排;
(四)證券化的信貸資產發放程序、審核標準、擔保形式、管理方法、過往表現、違約貸款處置程序及方法;
(五)交易結構及各當事方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六)貸款服務機構管理證券化信貸資產的方法、標準;
(七)擬披露信息的主要內容、時間及取得方式;
(八)擬采用簿記建檔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應說明采用簿記建檔發行的必要性,定價、配售的具體原則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風險和不正當利益輸送的措施。
三、中國人民銀行接受注冊后,在注冊有效期內,受托機構和發起機構可自主選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時機,在按有關規定進行產品發行信息披露前5個工作日,將最終的發行說明書、評級報告及所有最終的相關法律文件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表(見附件)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四、按照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由市場和發行人雙向選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交易場所。
五、受托機構、發起機構可與主承銷商或其他機構通過協議約定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做市安排。
六、采用分層結構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其最低檔次證券發行可免于信用評級。
七、受托機構和發起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書面的注冊登記材料和發行材料,同時提交電子版文件光盤。
八、中國人民銀行在其官方網站(www.pbc.gov.cn)“銀行間債券市場”欄目下實時公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管理信息。
九、受托機構和發起機構在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應切實履行信息披露職責,并承擔主體責任。采用注冊方式分期發行的,可在注冊后即披露產品交易結構等信息,每期產品發行前披露基礎資產池相關信息。受托機構、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按合同約定切實履行盡職調查責任,依法披露信息。
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應組織市場成員起草并發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相關標準合同范本和信息披露指引,定期跟蹤市場成員對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情況的評價,對不能按相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十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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