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財政獎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發改辦環資〔2010〕25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經信委)、財政廳(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0〕249號)有關規定,現就財政獎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核備案名單內的節能服務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簽訂并實施的符合規定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可以申請財政獎勵資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簽訂的能源管理合同,須參照《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見附件)中的標準合同格式簽訂。
二、財政獎勵資金支持的項目內容主要為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綠色照明改造、建筑節能改造等節能改造項目,且采用的技術、工藝、產品先進適用。
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異地遷建項目。
(二)以擴大產能為主的改造項目,或“上大壓小”、等量淘汰類項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體裝置不符合國家政策,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按計劃近期淘汰的目錄。
(四)改造主體屬違規審批或違規建設的項目。
(五)太陽能、風能利用類項目。
(六)以全燒或摻燒秸桿、稻殼和其它廢棄生物質燃料,或以劣質能源替代優質能源類項目。
(七)煤矸石發電、煤層氣發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
(八)熱電聯產類項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劑類項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水泥生產線余熱發電項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鋼鐵企業高爐煤氣、焦爐煤氣、燒結余熱余壓發電項目。
(十一)已獲得國家其他相關補助的項目。
請各地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在項目審核和資金撥付中遵照執行,并抓緊制定本地區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具體實施辦法,于2010年11月15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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