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河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事文〔2011〕41號
各省轄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省直各單位,各系統:
現將《河南省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河南省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暫行)辦法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河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財政廳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公共機構節能領域,規范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1〕1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和本省駐省域外的公共機構以及學校、醫院、科技館、體育館、文化館等,均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機構與節能服務公司簽訂節能服務合同,委托其提供用能診斷、項目設計、項目融資、設備采購、工程施工、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節能量保證等節能服務,并從節能效益中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合同費用的節能模式。
節能服務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運行管理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實施的節能項目。
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優先選用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公布的節能服務公司備案名單中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
第五條 合同能源管理類型主要包括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托管型,以及包含兩種類型的混合型等類型。
(一)節能效益分享型是指在合同期限內,公共機構與節能服務公司根據約定的比例共同分享節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投入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
(二)節能量保證型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公共機構雙方共同或任意一方單獨出資實施節能項目,節能服務公司保證承諾的節能量。項目實施完畢,經雙方確認達到承諾的節能量,公共機構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相關費用(如服務費、投資及合理利潤等),如達不到承諾的節能量,由節能服務公司按合同約定給予用能單位補足補齊。
(三)能源費用托管型是指在合同期內,公共機構按照約定的能源與人工等其它費用委托節能服務公司進行能源系統的運行管理或節能改造。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能耗基準,是指由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配合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確定的,用能單位或用能設備、環節在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前某一時間段內的能源消耗狀況。
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應根據公共機構的申請,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事管局從河南省節能量審核機構名單中隨機抽取。承擔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第三方機構不得向公共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能源消耗量,是指一定時間段內運行某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需要的各種能源的總量。主要包括電力、燃料油、燃氣、燃煤、市政熱水(或蒸汽)、水及各類新型能源等能源的利用。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量,是指在滿足同等需求或達到同等目標的前提下,通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用能單位或用能設備、環節的能源消耗相對于能耗基準的減少量。
第九條 省委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推進、指導、管理、監督全省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省轄市、縣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主管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系統的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實行省垂直管理的機構在省事管局指導下,開展本系統的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能耗基準的確定和節能量的審核
第十條 能耗基準具體確定的原則可按絕對計量法或相對計量法實施。
第十一條 對于能源消耗量相對穩定的項目,采用絕對計量法來計算能耗基準。
(一)對于正常運行時間三年以上的項目主體,則能耗基準由改造前近二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由相關能源資源供應部門或公共機構提供,下同)確定。
(二)對于正常運行時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公共機構項目,則能耗基準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確定。
(三)對于正常運行不滿一年的項目主體,能耗基準由改造前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確定。
第十二條 對于能源消耗量變化較大的項目,采用相對計量法計算能耗基準。即在節能過程中,對耗能設備安裝有功計量儀表,并采用相鄰日測試法進行節能率測試。即選擇相近負荷條件(室外溫濕度、室外光照度、室內負荷)、相同運行時間的兩天,分別計量節能系統在投入和斷開時的能耗,以此推算實際的節能量。
為了獲取更為準確地節能數據,雙方應約定在設備運行第1年至少每個季度測試1次,每次測試在季度的月初,測試結果作為當季的平均節能率,其余年限則應每半年測試1次,每次測試在季度的月初,測試結果作為當期的平均節能率。
第十三條 承擔公共機構合同能源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和專家,不得承擔該項目及其關聯項目的節能量審核。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事管局共同負責監督管理第三方專業機構行為。對出具虛假審核報告的第三方專業機構,一經發現,立即清出節能量審核機構名單。
第三章 實施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前,應當制定詳細的實施計劃,明確擬實施的節能改造或服務內容、合同能源管理類型、節能目標、效益分享方式等,并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提出申請。
省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省直各部門,省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主管部門以及實行省垂直管理的機構,應當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下一年度本轄區、本部門、本系統內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初審工作,匯總上報省事管局,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事管局共同審核后,納入項目庫安排次年項目。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根據項目計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有關項目建設招投標程序,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節能服務公司,并負責組織實施。
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招投標應以項目技術方案可行性、節能效果、投資額度、收益分成及期限等項目實施后收益情況為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與中標節能服務公司簽訂合同前,應向本級管理機關事務的機構提出委派第三方節能審核機構的申請,由各省轄市管理機關事務的機構匯總后報省事管局,由省事管局匯總后商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統一安排。
公共機構以第三方節能審核機構出具的節能量審核報告中確定的項目能耗基準、能源經費支出及預計年節能量等情況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參考國家標準《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中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參考合同,與中標節能服務公司簽訂合同,并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備案。
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中應當明確最低的節能量要求,以及不能實現的相應違約責任;合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新技術、新產品應用或者固定資產投資較大的項目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0年。
第十九條 項目完工后,按照公共機構隸屬關系,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評估。
第二十條 在合同執行期間,節能服務公司負責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日常運行管理及設備維修保養。合同執行完畢后,應按照合同約定將設備、設施及相關技術資料等全部移交公共機構。
第二十一條 為加快推動公共機構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節能改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審計,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財政獎勵
第二十二條 省直公共機構凡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效益分享型)方式實施節能改造的,在項目完工并進行項目驗收評估穩定運行一段時期后,受托的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應對項目實際節能量進行審核,并向省事管局報送節能量審核報告和節能財政獎勵申請書,省事管局匯總后,商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經審核后,由省財政廳按照獎勵標準計算并一次性追加獎勵資金,獎勵資金于申報次年直接撥付各省直公共機構。市、縣財政獎勵程序和獎勵標準由當地結合實際制定。
第二十三條 對省直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照合同存續期內產生的節能量折算標準煤,分三檔進行財政獎勵。節能量不超過100噸標準煤的,省財政獎勵 5萬元;節能量超過100噸(含100噸)標準煤但不超過200噸標準煤的,省財政獎勵10萬元;節能量超過200噸(含200噸)標準煤的,省財政獎勵15萬元。
第二十四條 省事管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逐步建立完善省直公共機構節能實時監控平臺,通過安裝必要計量設備,建立覆蓋省直公共機構的節能監測系統,實時動態掌握公共機構用能狀況,并逐步作為申請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依據能耗基準對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公共機構開設能源費用支出經濟分類預算科目(302類98款能源費用支出)。公共機構如需承擔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節能項目的部分投資,要提前編列部門預算,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主體分成部分從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給公共機構的公用費預算或相當能源支出專項預算中支付。對因實施節能改造而產生的節能效益,在合同存續期內,財政部門不調減公共機構的年度經費預算,公共機構除用于與節能服務公司效益分享外,可補充公用經費;自合同期滿結束后的次年起,公共機構要按照能源費用實際支出編列新的年度預算。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獎勵資金專項用于公共機構的節能減排,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對單位和個人采取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虛列節能收益,在合同期滿后虛報能源費用預算,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等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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