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豫財建〔2011〕223號
各省轄市及省直管縣(市)、擴權縣(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0〕2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財政獎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發改辦環資〔2010〕2528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1〕17號)有關要求,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制定了《河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節能服務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提高節能項目建設質量,確保財政獎勵資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0〕2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財政獎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發改辦環資〔2010〕2528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1〕17號),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河南省境內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節能效益分享型)實施的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節能改造項目。已享受國家和本省其他相關獎勵或補助政策的節能項目,不納入本細則支持范圍。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合同能源管理,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節能服務公司,是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運行管理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用能單位,是指接受節能服務,并主要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改造成本的被改造單位。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財政獎勵資金預算管理,統籌核定財政獎勵資金年度規模,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確定節能量第三方審核機構,清算撥付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對財政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開展績效評價。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管理,會同省財政廳組織節能服務公司備案申報、項目申報、項目評審、項目節能量審核及項目節能量的核定,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開展項目績效評估。
第二章 項目申報管理程序
第五條 國家對節能服務公司實行備案制。申請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按照國家和本省申報材料要求,向公司注冊所在地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及擴權縣(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提出申請,經現場調查核實后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進行初審,匯總上報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定并公布節能服務公司名單及業務范圍。
第六條 節能服務公司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核備案;
(二)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簽訂的合同,符合國家標準《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要求;
(三)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在項目開工前已經投資管理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并通過環保部門批復環評;
(四)節能服務公司投資 70% 以上,并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五)項目內容主要為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綠色照明改造、建筑節能改造等節能改造項目,且采用的技術、工藝、產品先進適用;
(六)單個項目年節能量(指節能能力)在10000噸標準煤以下、100噸標準煤以上(含),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
(七)項目建設單位用能計量裝置齊備,具備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保證項目的節能量可計量、可監測、可核查;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異地遷建項目。
(二)以擴大產能為主的改造項目,或“上大壓小”、等量淘汰類項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體裝置不符合國家政策,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按計劃近期淘汰的目錄。
(四)改造主體屬違規審批或違規建設的項目。
(五)太陽能、風能利用類項目。
(六)以全燒或摻燒秸桿、稻殼和其它廢棄生物質燃料,或以劣質能源替代優質能源類項目。
(七)煤矸石發電、煤層氣發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
(八)熱電聯產類項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劑類項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水泥生產線余熱發電項目,以及 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鋼鐵企業高爐煤氣、焦爐煤氣、燒結余熱余壓發電項目。
(十一)已獲得國家和本省其他相關獎勵或補助的項目。
第八條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及擴全縣(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組織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對接,開展能源審計和節能診斷,對適于采取財政獎勵資金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由節能服務公司編制項目簡介、用能單位基本情況表等有關材料,經各地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初審和匯總后,分別于每年的6月份、12月份,將擬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第九條 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簽訂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應為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合同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項目實施前測定基準能耗狀況的節能檢驗測試機構。節能檢驗測試機構從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確認的節能量審核機構中選擇。合同簽訂之日 30 個工作日內,節能服務公司要將合同文本復印件(原件備查)報送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條 用能單位應誠實守信,履行合同,做好項目立項、環評等工作,同時配合節能服務公司做好項目日常運行記錄(臺賬)、設備維護、資料收集等工作。
第三章 節能量審核管理
第十一條 建立節能量第三方審核制度,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進行審核。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省級節能量審核機構。中標的節能量審核機構經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確認后,向社會公布節能量審核機構名單目錄及承擔的業務范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更新一次。節能量審核機構受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委托,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前的基準能耗狀況、項目完工后的節能量以及合同雙方在確定節能量發生糾紛時開展審核并出具審核報告。
第十二條 節能量審核機構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開展項目基準能耗狀況測定和節能量審核工作。為保證審核結果客觀公正,項目基準能耗狀況測定和節能量審核工作不能由同一家審核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項目基準能耗狀況測定和節能量審核主要采取現場核查方式。具體審核程序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節能項目節能量審核指南〉的通知》(發改環資〔2008〕704號)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節能量審核機構應當采用文檔查閱、現場觀察、計量測試、分析計算、隨機訪問和座談會等方法進行審核.節能量審核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保守節能服務公司、用能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節能量審核機構應按照以下內容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審核:
(一)項目是否符合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相關條件;
(二)項目是否全部完工并運行良好,且穩定運行半年以上(特殊情況下最多可放寬至三個月);
(三)經審核確定的年節能量(節電量、節油量、節氣量、節煤量以及共折合標準煤的量);
(四)其他需審核的內容和事項。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除符合本細則規定外,同時應按照《河南省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暫行)辦法》(豫事文〔2011〕41號)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節能量審核任務完成后,節能量審核機構要按照統一格式和編制內容要求,編制節能量審核報告,同時匯總節能量審核有關情況。節能量審核報告編制格式和內容等具體要求,按照《河南省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加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審核工作的通知》(豫發改環資〔2011〕863號)執行。
第十八條 現場審核結果與節能服務公司所申報節能量出入較大,且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節能量審核機構應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報告。審核過程中發現節能服務公司、用能單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審核機構要在節能量審核報告中注明,并提出節能量無效的審核結論建議,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核實后,按該項目節能量無效處理,并對相關節能服務公司、用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財政獎勵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按照經審核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年節能量和規定標準給予節能服務公司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及節能服務產業相關支出。
第二十條 符合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項目要求的,按照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后年實際節能量進行獎勵,獎勵標準為300元/噸標準煤,其中: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標準為60元/噸標準煤。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行屬地管理,完工后申報。國家備案名單內節能服務公司在項目完工且穩定運行半年(特殊情況下可放寬至三個月)后,向所在地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和擴權縣(市)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提出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報告。發展改革、財政部門10日內完成項目初審并通過正式文件匯總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第二十二條 收到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委托節能量審核機構對項目實施、節能效果以及合同執行等情況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對各節能量審核機構提交的節能量審核報告進行審查,經確認無異議后,以文件形式確認符合獎勵范圍的項目節能量。省財政廳根據確認后的項目節能量,按照財政資金獎勵標準,一次性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撥付項目所在地市(縣)財政局,當地財政局在收到獎勵資金5日內將資金撥付到節能服務公司。節能服務公司收到財政獎勵資金后,在財務上作資本公積處理。
第二十四條 收到財政獎勵的市(縣)財政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在季后3日內向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報送《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季度統計表》,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條 每年2月底前,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對全省上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及節能效果、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及結余、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等情況進行匯總,省財政廳編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年度清算表》上報財政部。
第二十六條 節能服務公司應配合各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做好年度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財政獎勵資金需求預計測算工作。
第二十七條 省級財政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用于支持各級有關部門開展與合同能源管理有關的項目評審、節能量審核、監督檢查、評先獎勵等工作。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每完成一個項目基準能耗審核,省財政支付3000元;每完成一個項目年節能量審核,省財政支付5000元。節能量審核機構不得再向被審核單位(公司)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及處罰
第二十八條 國家以及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組織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情況、節能效果以及合同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對節能服務公司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程質量、用能單位評價、管理水平等實行業務年度考核制度,對考核不合格的,責成限期整改。對有下列行為的節能服務公司,一經發現,除追繳扣回財政獎勵資金外,將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取消其節能服務公司備案資格,其中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告知相關部門或司法機關: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
(二)與用能單位、節能量審核機構串通,虛報工程投資金額、出具虛假報告;
(三)出現較嚴重的管理、信譽、質量、安全等問題;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連續三年沒有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業績或其他自愿放棄節能服務公司備案資格的節能服務公司,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提出初審意見,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定。
第三十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節能量審核機構,將取消其節能量審核資格,三年內不受理其承擔節能量審核任務的申請:
(一)出具虛假審核報告的;
(二)審核機構因自身原因導致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發生糾紛的;
(三)經專家認定,一年內兩次以上出現項目節能量較大偏差的;
(四)拒絕接受節能量復核任務的;
(五)因在節能量審核過程中有違規違紀行為并經查實的。
第三十一條 財政獎勵資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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