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發改辦投資〔2015〕3092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編制管理工作,推進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編制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提高計劃編制和執行的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依法行政,事前加強儲備、事中規范審核、事后強化監督,通過加強規劃編制、構建信息化平臺、完善制度建設、強化監督考核,建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編制、下達、執行、調整和監督的全過程管理機制。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中央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單位),按照加強投資項目儲備、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劃的有關要求,根據有關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依托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做好投資項目儲備,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
三年滾動投資計劃是編制年度投資計劃的基礎和來源,未納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第四條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印發編制下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草案的通知,明確計劃編制的主要原則、重點安排方向、工作進度安排和有關工作要求。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中央單位按照通知要求提出下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需求。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的司局(以下簡稱各有關司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單位上報的下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需求進行審核,研究提出年度分專項的投資需求送投資司匯總審核。
第六條 投資司負責對各有關司局報送的分專項投資需求進行審核、統籌平衡,并研究提出中央預算內投資總體安排方案(以下簡稱投資安排方案)。
第七條 按照《預算法》的有關規定,投資安排方案中可預留部分投資,用于黨中央、國務院年度中交辦的重大事項或突發應急事件等,預留投資規模按不超過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總規模的3%控制。
第八條 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總規模確定后,投資司負責將投資安排方案提請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并根據審議意見對投資安排方案進行調整。
第九條 投資安排方案經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后,上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批準后,投資司負責將投資安排方案送有關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委內各有關司局遵照執行。
第十條 根據有關方面關于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加強預算支出執行管理的要求,各有關司局應提前準備、加快進度,按照投資司提出的時限要求,優先抓好年度中央本級項目投資計劃的編制工作,確保在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中央本級項目投資計劃的75%以上落實到具體項目,由投資司審核匯總送財政部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各有關司局要督促各地方做好投資項目儲備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編制,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在每年年初把按項目安排給地方的投資計劃逐步落實到具體項目,逐步提高落實到項目的到位率。
第十二條 在全國人大批準財政預算后,各有關司局要加快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下達進度,安排地方的投資計劃須在90個自然日內正式下達。
第十三條 各有關司局在編制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時,應制定并嚴格實施公平、規范、透明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政策,確保投資計劃安排科學合理、有標準、可檢查。
各有關司局應嚴格審核把關,計劃新開工項目要前期工作條件成熟,在建項目要各項建設手續完備,盡量避免執行過程當中調整投資計劃或投資計劃下達后形成沉淀資金。
第十四條 各有關司局安排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時,應嚴格執行投資計劃管理以及提交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等程序要求。
第十五條 各有關司局應嚴格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投資安排方案編制下達投資計劃。如確需跨類別、跨專項調整投資安排方案,應嚴格履行報批程序。對于一級科目內各專項之間的投資調整,或者跨一級科目進行調整,但調整規模占本科目比例在10%及以下的,各有關司局應商投資司研究后,由投資司牽頭簽報委領導批準。對于跨一級科目進行調整,且調整規模占本科目比例在10%以上的,應統一匯總,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六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下達后,各有關司局應依托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建立工作機制,動態跟蹤投資計劃的轉發、分解和執行情況,并加強督促檢查,防止形成沉淀資金。國家已經明確具體項目的投資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須在收文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國家切塊交由地方具體安排的投資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須在收文后20個工作日內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并下達投資計劃,并報我委備案。
第十七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根據有關投資計劃調整、存量資金調整程序,按照“誰下達、誰調整”的原則,及時調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項目。
第十八條 各有關司局按照“誰安排、誰負責、誰監管、誰督促整改”的原則,切實履行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編制監管職責,督促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加強投資計劃執行的跟蹤監督,做好投資計劃全過程管理,針對檢查、稽察、審計等發現的問題負責督促整改,研究完善制度程序,改進計劃編制管理。
第十九條 對于在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編制和執行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違反規定的程序、政策和原則安排投資計劃等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