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科技貸款風險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
鄭政辦〔2018〕97號
各縣 (市、 區) 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科技貸款風險補償實施方案》 已經市政府同意, 現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抓好落實。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0月19日
鄭州市科技貸款風險補償實施方案
為建立科技貸款風險補償分擔機制, 增強財政科技投入的引導、 放大效應, 構建科技貸款融資鏈條, 根據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意見》 (鄭政〔2016〕26號), 開展鄭州市科技貸款風險補償業務 (以下簡稱 “鄭科貸” 業務), 現制定本方案。
一、 基本原則
按照 “政府引導、 市場運作、 專業管理、 風險共擔” 的原則, 對 “鄭科貸” 業務中的逾期貸款所發生的實際損失, 給予合作銀行或合作擔保機構 (以下簡稱 “合作金融機構”) 一定比例的補償, 引導和促進合作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 改進服務模式, 緩解科技型企業融資難題。
二、 風險補償對象
為科技型企業發放貸款的合作銀行或提供貸款擔保的合作擔保機構。
三、 扶持企業范圍
1、在鄭州市轄區范圍內注冊;
2、屬于鄭州市科技局備案 (認定) 的科技型企業;
3、年營業收入不超過4億元。
四、 風險準備金管理
1、市級準備金市級風險補償準備金5000萬元, 由鄭州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專戶存放、 專項管理。 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共同遴選資金存放銀行, 第一年原則上均額存放, 以后年度根據合作銀行科技貸款規模, 實行動態管理。 資金的劃轉須經市財政局、 市科技局審核。2、縣區級準備金各縣 (市、 區) 配套設立不低于500萬元的風險補償準備金, 自行存放、 專戶管理。 對設立準備金的縣 (市、 區), 轄區內企業的貸款申請納入市級風險補償準備金共擔范圍。
五、 風險補償標準
1、對合作金融機構所發生實際損失給予80%補償, 市財政、縣 (市、 區) 財政按照 1:1 的比例進行風險共擔, 兩級財政對合作金融機構的單筆貸款補償金額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 當貸款損失率超過 5% 時, 準備金不再補償, 并暫停與該合作金融機構的合作。
2、相關要求: 以下情況不屬于本補償范圍: (1) 因合作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財經規定發放的貸款或提供的擔保;(2) 合作金融機構與企業串通以不良貸款置換等形式騙取風險補償資金的; (3) 不符合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的貸款或提供的擔保所形成的損失。
六、 合作金融機構遴選
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共同遴選, 基本條件如下:
(一) 合作銀行
1、實物資產抵 (質) 押不高于貸款金額的30% (單個的土地、 房產等評估值超過30%的除外);
2、貸款利率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的1.5倍;
3、貸款期限不超過36個月。
(二) 合作擔保機構
1、注冊地在鄭州市轄區內;
2、實物資產反擔保不高于擔保額的30% (單個的土地、 房產等評估值超過30%的除外);
3、年擔保費率不超過2.5%;
4.、貸款期限不超過36個月。
七、 實施步驟
市科技局委托鄭州新興產業技術研究促進中心 (以下簡稱“新興產業中心”) 作為 “鄭科貸” 業務的承辦主體, 組織實施。
1、企業貸款申請
企業可向合作金融機構、 新興產業中心、 縣 (市、 區) 中的任一方提出貸款申請, 三方分別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核, 共同認可后納入風險共擔范圍。
2、貸款損失的補償及追償
逾期2個月以上 (含) 或法院已受理起訴, 合作金融機構可提出補償申請, 合作金融機構、 新興產業中心和縣 (市、 區) 共同確認補償金額, 新興產業中心提交市級補償申請, 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審核。 資金追償以金融機構為主體, 新興產業中心和縣 (市、 區) 配合, 追回金額扣除三方共同認可的費用后, 按原承擔比例、 原渠道退還, 未追回部分經三方確認, 可認定為壞賬進行核銷。 縣 (市、 區) 同時辦理貸款補償。
3、準備金的核銷及補充
合作金融機構按程序核銷后, 向新興產業中心報送書面資料, 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共同審核, 可進行市級準備金的核銷;市級準備金根據代償情況及時補充。 縣 (市、 區) 準備金自行核銷、 補充。
八、 職責分工
(一) 市科技局
1、局機關
(1) 做好 “鄭科貸” 業務的指導工作;
(2) 會同市財政局遴選合作金融機構;
(3) 配合市財政局做好準備金的補償、 核銷和補充工作。
2、新興產業中心
(1) 制定業務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監督業務合作機構工作開展情況, 做好風險防控;
(2) 開發完善科技金融服務平臺; 建立企業信用評價;
(3) 做好政策宣傳、 會議組織、 業務統計等其他相關工作。
(二) 市財政局
1、做好經費保障工作;
2、會同市科技局做好準備金的補償、 核銷、 補充工作;
3、配合市科技局遴選合作金融機構。
九、 建立風險控制機制
對預納入 “鄭科貸” 風險共擔的企業進行貸前調查評估, 將獲得貸款的企業納入鄭州市科技信用管理; 對貸款逾期的企業列入黑名單; 合作金融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記錄企業、 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 因惡意逃避債務導致財政資金和貸款損失的企業, 合作金融機構依法啟動債務追償程序, 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 對存在弄虛作假, 騙取財政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 依照 《預算法》、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十、 建立責任豁免機制
為鼓勵創新、 寬容失敗, “鄭科貸” 業務中出現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損失時, 相關單位和個人按照程序已履行職責, 未牟取私利且無重大過失的, 不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