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6月29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長:聶辰席
2018年7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廣播電視播出與網絡安全,維護廣播電視用戶合法權益,規范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以下簡稱入網認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入網認定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對擬進入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有關設備器材實行入網認定,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頒發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證書(以下簡稱入網認定證書)。未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不得在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使用。
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
第四條 下列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應當進行入網認定:
(一)廣播電視網絡安全設備器材;
(二)廣播電視中心節目制作與播出設備器材;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前端設備器材;
(四)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與接入設備器材;
(五)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與傳輸設備器材;
(六)衛星廣播電視設備器材;
(七)廣播電視信號條件接收、用戶管理等業務集成與支撐設備器材;
(八)廣播電視監測監管設備器材;
(九)廣播電視系統專用電源等設備器材;
(十)其他應當進行入網認定的設備器材。
實行入網認定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目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制定和公布。
第五條 生產企業申請入網認定,應當向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網認定申請書;
(二)質量管理體系相關材料;
(三)產品的技術資料,包括產品使用說明書、功能介紹、性能指標、原理框圖及設備外觀照片、產品的企業標準以及企業標準和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區別的說明等;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代理機構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委托書和代理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質量管理體系相關材料復印件;
(五)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出示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六)實行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的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出示安全認證證書或者安全檢測報告;
(七)商標注冊證書等有關材料復印件。
對尚未公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新產品入網認定時,除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技術方案。
提交的入網認定申請書一律用中文填寫。外文的文件資料,應當具有中文對照文字。
第六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完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電子政務服務平臺。
第七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委托檢測機構依據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相關入網技術規范對抽樣產品進行檢測,1個月內出具入網抽樣檢測報告,按檢測標準要求測試時間需超過1個月的除外。
第八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和入網抽樣檢測報告等進行全面審查,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作出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入網認定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認定決定,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自作出不予認定決定之日起3個月后,申請企業方可重新提出入網認定申請。
第九條 入網認定證書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有效期為3年。入網認定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和轉讓。
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獲得入網認定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
第十條 已獲入網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其產品的技術、名稱、型號或者質量管理體系發生改變的,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入網認定申請;企業名稱發生改變的,應當憑原入網認定證書并持企業名稱變更有關材料向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產品和生產企業。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生產企業可以在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外包裝上標注入網認定證書編號和有效期,以及產品名稱、型號、產地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中文標識的質量標志。
第十三條 生產企業應當健全完善質量管理和售后服務體系,保證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產品的質量穩定、可靠,不得降低產品質量和性能。
第十四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檢測資質、檢測能力和檢測范圍與入網認定檢測業務相符的檢測機構。受委托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檢測能力不再適合進行入網認定檢測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取消、變更檢測委托。
第十五條 受委托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檢測,對檢測結果負責,保證檢測報告、檢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受委托檢測機構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受委托檢測機構對申請入網設備器材進行檢測的,不得向申請入網認定生產企業收取檢測費用,檢測樣品一律返回申請生產企業。
第十六條 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生產企業和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查,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并匯總報送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將嚴重違反本辦法的生產企業記入違規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擅自使用未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設備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構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一)未按照入網認定標準生產產品,產品質量或者性能明顯下降的;
(二)質量管理體系及管理水平不能達到認定時水平的;
(三)不落實售后服務的。
第二十一條 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產品質量或者性能嚴重下降,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產品技術、名稱、型號或者質量管理體系發生改變,未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入網認定申請,仍使用原入網認定證書的;
(三)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轉讓入網認定證書的;
(四)偽造或者盜用入網認定證書的。
第二十二條 生產企業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入網認定證書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撤銷入網認定證書。自撤銷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入網認定申請。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虛假證明材料、錯誤數據或者不按標準進行檢測造成嚴重影響或者損失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取消對其檢測任務的委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構依法給予處分、處理。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入網認定中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04年6月18日頒布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