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會計財務資料有關事宜的通知
銀發〔2004〕72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有利于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中央銀行的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會計財務資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送會計財務資料的種類
(一)年度會計決算資料,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利潤分配表、業務狀況報告表、決算說明書等;
(二)會計核算基本制度;
(三)會計科目表及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四)涉及重大會計改革事項的資料;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會計財務資料。
二、報送時間
(一)年度會計決算資料應于次年4月底前報送;
(二)其他會計財務資料應在發布或調整之日起一個月內報送。
三、報送單位和對象
(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向中國人民銀行會計財務司報送上述會計財務資料;
(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送上述會計財務資料;
(三)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城鄉信用合作社縣級以上(含)法人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送上述會計財務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00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