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規范銀行匯票專用章事項的通知
銀辦發〔2006〕54號
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匯票專用章是銀行辦理匯票業務的重要業務用章,出票或承兌銀行在匯票上的簽章是其他銀行、客戶受理匯票的重要依據和手段,直接關系到銀行辦理票據業務的準確、及時和安全。為便于各金融機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受理跨行票據和代理兌付他行票據,根據支付結算制度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進一步規范各銀行匯票專用章(以下簡稱專用章)的管理?,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用章的式樣。
專用章為圓形,直徑為3厘米,須有“匯票專用章”字樣及12位銀行機構代碼(見附式一)。專用章所刊漢字,除行名可采用宋體或各行行體字外,其他所刊漢字應為宋體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其中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資銀行專用章所刊名稱為其法定名稱;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專用章所刊名稱分別統一為“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聯社”。專用章所刊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的,可以采用規范化簡稱。
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加入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業銀行,可由其總行或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確定專用章式樣,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資銀行及未加入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業銀行的專用章式樣參照附式一,由其自行確定,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備案(上海地區報上??偛總浒?。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專用章式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章的內容及擺布見附式二)。
二、專用章的更換時間。
城市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資銀行和城鄉信用社應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專用章的更換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的專用章。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因其專用章的換發數量較大,更換時間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的專用章。
三、專用章的刻制。
需刻制或更換專用章的金融機構,應以法人為單位或經法人授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專用章式樣,選擇在經公安機關批準,具有承制公章資格的印章經營單位自行組織刻制。加入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的金融機構,可由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統一組織刻制。
更換印章的金融機構應做好專用章的換發工作。各金融機構在受理票據業務時,應嚴格按照專用章更換要求進行審核。新專用章正式啟用日后,各銀行不得使用舊專用章辦理票據業務,但對啟用日前使用舊專用章辦理的票據業務,各銀行仍應受理。新專用章啟用后,各金融機構應做好舊專用章的銷毀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應定期檢查各金融機構專用章的使用管理情況。
另外,考慮到金融機構各自業務處理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對結算專用章式樣進行統一規定,結算專用章的內容及擺布在與匯票專用章基本保持一致的基礎上,各銀行也可根據自身管理需要增加其他內容。
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速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資銀行和城鄉信用社。
附件:匯票專用章式樣(略)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二00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