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黑龍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鼓勵民營企業和“老字號”企業加強標準體系建設補助資金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黑工信企業規聯發〔2018〕17號
各市(地)工信、質監、財政主管部門:
現將《黑龍江省鼓勵民營企業和“老字號”企業加強標準體系建設補助資金政策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黑龍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18年9月26日
黑龍江省鼓勵民營企業和“老字號”企業加強標準體系建設補助資金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鼓勵民營企業和“老字號”企業加強標準體系建設,依據《中共黑龍江省委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黑發〔2016〕33號)、《關于改造升級“老字號”企業的若干意見》(黑發〔2017〕28號)中關于鼓勵民營企業和“老字號”企業加強標準體系建設補助資金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落實鼓勵民營企業和“老字號”企業加強標準體系建設補助資金政策堅持普惠制原則,凡達到政策規定條件的企業,一律公平、公開、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條 對民營企業和“老字號”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并起主導作用的,給予國際標準50萬元、國家標準20萬元、行業標準10萬元、地方標準5萬元的補助。
第四條 補助對象
(一)補助資金支持對象為在黑龍江省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營企業和“老字號”企業。
1. 民營企業。本細則所指民營企業是除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企業和外商投資控股企業以外的所有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老字號”企業。本細則所指“老字號”企業是指已列入黑龍江省“老字號”企業數據庫的企業。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和修訂的主導企業。
1. 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唯一起草企業。
2. 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前三位的起草企業。
不符合上述兩款所列條件之一的不視為起主導作用的企業,不列入支持范圍。
(三)自省工信委、省質監局、省財政廳聯合發布申報通知之日起三年內制定或修訂的各類標準且仍在執行的,可申報補助資金。
第五條 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
1. 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 正常生產經營。
3. 經省誠信辦比對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且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4. 依法完稅。
(二)其他條件
申請補助資金的企業所制定或修訂的標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符合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并有利于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相關科技成果的標準化、產業化。
2.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利于促進自主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3. 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和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4. 有利于提升黑龍江省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5. 有利于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節能降耗、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效率、加強環境保護、提升安全生產水平、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等。
第六條 申報審核程序
(一)省工信委、省質監局和省財政廳聯合下發年度申報鼓勵民營企業和“老字號”企業加強標準體系建設補助資金的通知。
(二)市(地)工信、質監、財政部門負責將申報通知及時轉發至所轄縣(市)和企業,并組織企業屬地化申報,指導企業按照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并確保材料形式完整、內容符合要求。市(地)工信、質監、財政部門匯總行政區域內申報材料聯合呈文上報,連同企業申報材料分別報省工信委、省質監局、省財政廳。申報材料不作為最終補助依據。
(三)省工信委負責組織對民營企業和“老字號”企業的性質認定和注冊、信用等信息進行審核。省質監局負責對企業參與制定和修訂各類標準,以及是否起主導作用進行審核。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對企業相關財務指標和繳稅情況進行審核。所需評審費用在專項資金中一并列支。
(四)省工信委、省質監局、省財政廳共同研究提出擬補助企業名單,對未納入名單的企業說明原因。名單在省工信委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處理。公示期滿后,擬補助單位名單提報省工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
(五)擬補助企業名單審議通過后,由省工信委、省質監局、省財政廳聯合行文,向省政府呈報資金撥付請示。
(六)資金撥付請示經省政府批復后,由省財政廳下達資金指標并撥付資金。各市(地)工信部門應于5個工作日內通知獲得補助企業,各市(地)財政部門應按照撥付時限和相關要求將資金撥付到獲得補助企業。
第七條 管理與監督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或挪用補助資金。在無上位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不得增設審查環節和門檻,增加企業獲得補助資金的負擔。補助資金由屬地財政部門直接下撥到獲得補助企業,不得撥付到第三方再轉付到獲得補助企業。
(二)對于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行為的企業,除追回補助資金外,還將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條 附則
(一)本細則由省工信委、省質監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