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移民管理局關于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移民發〔20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局(總隊):
2018年9月27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根據通知要求,自2018年11月10日起,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除外)。為落實好國務院通知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停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自2018年11月10日起,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再受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除外)申請,停止審批簽發《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此前簽發的《經營許可證》自動失效。
二、清理《經營許可證》。
自2018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止,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將此前簽發的《經營許可證》收回存檔,對空白《經營許可證》登記銷毀。
三、清退備用金。
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備用金清退工作。
四、履行監管職責。
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后,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事后監管,依法履行查處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騙取出入境證件等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國家移民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