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采礦權抵押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
晉國土規資〔2018〕5號
各市國土資源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采礦權抵押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山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0〕309號)及《山西省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辦法》(晉政發〔2015〕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工作,現將采礦權抵押備案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礦權抵押備案條件
(一)采礦許可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法有效。
(二)采礦權權屬無爭議,與各類保護區未全部重疊。
(三)采礦權未被法定機關查封、扣押。
(四)采礦權未被列入開采信息公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
(五)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按規定已全部繳納;屬分期繳納的,應按合同繳清到期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及資金占用費或滯納金。
二、采礦權抵押備案范圍
(一)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均可以辦理抵押備案。
(二)抵押權人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
(三)采礦權人辦理抵押備案時,評估礦業權范圍不得超過已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剩余資源儲量部分。
(四)采礦權抵押備案后,其評估價值大于所備案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備案,備案擔保債權之和不得大于最小有效評估值;屬不同抵押權人的,需提供已備案抵押權人同意備案的意見;再次抵押備案應在已辦理抵押備案有效期內,否則應先解除后再備案。
三、采礦權抵押備案及解除申報資料
(一)抵押備案申報資料
1、抵押備案申請書原件。
2、主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3、采礦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情況及相關憑證。
4、縣、市局對采礦權抵押備案的審查意見。
5、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抵押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6、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范圍證明材料。
7、國有礦山企業抵押采礦權的,還應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同意抵押采礦權的意見。
8、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抵押備案解除申報資料
1、抵押備案解除申請書原件。
2、抵押權人同意抵押備案解除的函。
3、縣、市局對采礦權抵押備案解除的審查意見。
4、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抵押人、抵押權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它事宜
(一)采礦權人為第三方抵押擔保備案的,除提供工商部門有關證明材料外,還需出具股東會表決同意的決議書。
(二)采礦權人需同時辦理備案解除及備案的,縣、市局可同文出具審查意見,但要分別說明承辦事項審查情況。
(三)符合抵押備案條件的,采礦許可證登記管理機關出具同意抵押備案的函,內容包括:抵押備案期限、采礦權轉讓、抵押實現條件、抵押雙方對標的物價值認定等相關事項。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采礦權抵押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晉國土資發〔2013〕237號)、《關于進一步明確采礦權抵押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晉國土資函〔2014〕123號)同時廢止。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