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關于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計稅毛利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計稅毛利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F就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
(一)開發項目位于溫州市區(含鹿城區、甌海區、龍灣區、洞頭區及各功能區)的,計稅毛利率為10%。
開發項目位于各縣(市)的,其計稅毛利率原則上為10%,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當降低并報省局備案,同時抄送市局,但不得低于5%。
(二)屬于政府相關部門審批建設的小微企業園開發項目的計稅毛利率為5%。
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計稅毛利率為3%。
二、對于本公告發布前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取得的收入已按確定的毛利率申報的,不再對其所適用的計稅毛利率進行調整。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