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明確“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企業編碼填報規范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31號
為進一步規范“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企業編碼填寫格式,減少填寫錯誤,使AEO企業能夠及時享受到中國海關與其他國家(地區)海關AEO互認帶來的通關便利措施,現將AEO企業編碼填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境外收發貨人為中國海關已互認國家(地區)海關AEO企業的,國內相關企業需要在水、空運貨運艙單《原始艙單數據項》或《預配艙單數據項》的“收貨人AEO企業編碼”、“發貨人AEO企業編碼”欄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境外收發貨人”欄目中填寫境外收發貨人的AEO企業編碼。
境外收發貨人為非互認國家(地區)AEO企業的,AEO企業編碼免于填寫。
二、AEO企業編碼填報樣式為:“國別(地區)代碼+海關企業編碼”,例如:新加坡AEO企業:SG123456789012(新加坡國別代碼+12位企業編碼)。
三、之前AEO編碼填制要求與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為準。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