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見
豫政辦〔2018〕5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河道采砂管理,保護河流生態,保障防洪安全,支持經濟建設,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積極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堅持著眼長效、綜合施策、重點治理、標本兼治,建立規劃科學、管理有效、開采有序、整治有力的河道采砂管理體制機制,實現“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良好河流生態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生態優先、有序開采。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強化規劃約束,嚴格許可管理,實行總量控制,處理好河道管理保護與砂石資源開發利用的關系,促進河流休養生息,維護河流健康生命。
(二)堅持問題導向、標本兼治。立足實際,統籌兼顧,既要解決當前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又要著眼于建立長效機制,創新管理模式,科學治理,著力從根本上解決河道采砂的突出問題。
(三)堅持黨政同責、河(湖)長負責。全面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實行黨政同責,明確各級河(湖)長職責,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責任體系。
(四)堅持行業主導、部門聯動。強化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管,相關部門配合聯動,營造共同參與、共同保護河流生態的良好氛圍。
三、工作職責
(一)政府職責。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及時解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h級政府是本行政區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負總責。鄉鎮政府協助、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河(湖)長職責。各級河(湖)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流、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將河道采砂管理作為河湖管護的重要內容??h級以上河(湖)長負責牽頭組織對非法采砂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相關部門和下級河(湖)長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督導,并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下級河(湖)長難以解決的采砂管理問題,應及時報告上一級河(湖)長。
(三)部門職責。各級、各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按照“誰許可、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多方聯動的工作機制,共同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加強對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查處;發現涉嫌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發現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河道采砂和充當“保護傘”問題線索,要及時移交同級紀檢監察機關。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治安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和妨害公務的犯罪行為,規范河道采砂交通運輸行為,對涉案的船只、車輛等依法進行查扣處理。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航道、海事、港航)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運砂船舶的登記;加強通航水域從事河道采砂的船舶、浮動設施及船員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查處無船名船號、船舶證書、船籍港的船舶,開展水上運輸污染防治;對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采砂損害航道通航條件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扣押或沒收非法采砂船舶;依法打擊超載超限運砂車輛。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河道采砂非法占用、破壞耕地行為。
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打擊河道采砂破壞林地、濕地等行為。
縣級以上物價主管部門負責砂石市場價格監控,防止形成價格壟斷。
縣級以上農業(漁業)、安全監管、工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四、監管措施
(一)規范河道采砂審批管理。
1.加強規劃審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遵循生態保護優先、采砂總量控制和科學有序開采的原則,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切實做好河道采砂規劃、年度采砂實施方案的編制與審批工作,認真落實河道采砂規劃、年度采砂實施方案備案制度。
2.創新運營管理。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可根據河湖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砂石資源實行統一經營管理。河道采砂權出讓要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形式進行,優先選擇信譽好、規模大、河道平整能力強的企業從事采砂活動??h(市、區)出讓河道采砂權要報所在省轄市政府進行組織實施,具體辦法由省轄市政府制定。
3.嚴格許可審批。省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許可權限,規范采砂許可申請、資格審查、許可證審批等環節的行政行為。采砂許可要明確規定開采地點、期限、范圍、深度、作業方式等,明確要求采砂企業及時將砂石清運出河道、平整棄料堆體,修復損壞的河道堤防等工程設施,不得在河道內擅自設置砂場、堆積砂石或廢棄物。
4.實行公開公示??h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經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年度采砂實施方案和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發放及內容等,通過公共媒體予以公開。省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在采砂現場設立采砂許可公示牌,標明發證單位、許可證號、被許可人、采砂范圍、采砂期限、開采量、作業方式,以及現場監管人員名單和受理舉報單位、舉報電話等內容。
(二)加強采砂、運砂船車管理。
1.實行統一登記。省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采砂船只統一編號、統一標識,登記船舶(機具)名稱、功率、所有人等信息。
2.強化實時監控。通過衛星圖片對比、無人機航拍、安裝智能監控設備等對河道采砂活動、采砂機具、運砂船車進行有效監控,嚴密防范違法違規行為。
3.加強采運監管。河道采砂許可證發放單位要委派監督管理人員在采砂現場核簽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作為河道砂石的合法來源證明。沒有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的河道砂石,運砂船車不得裝運。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格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采砂企業應當在采砂場設立車輛進出地磅計重設施,嚴禁超載。
(三)加強日常監管。
1.加強日常巡查監管。省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河道采砂現場監管制度、日常巡查制度、日報告制度,明確現場監管人員,強化重要河流重點河段監管,必要時要派駐人員實行旁站式監管。
2.加強河道清理修復監督。按照“誰開采、誰清理、誰平復”的原則,及時恢復河勢,修復生態。河道采砂許可證發放單位要督促采砂企業清除河道管理范圍內的船只機具、動力設施,清理平整砂石堆料、棄碴棄料,修復損壞的河床岸灘、河道堤防及道路等。對不按規定清理修復河道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河道采砂管理責任,形成河(湖)長負責、部門分工協作的格局;要研究制定河道采砂管理長效機制,實現河道采砂管理常態化、規范化、制度化;要按照有專門機構、有專職人員、有專用裝備、有專項經費的要求,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和執法機構,加強能力建設。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h級以上政府要建立水利、公安、紀檢監察、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保、林業、安全監管等部門和法院、檢察院參加的河道采砂管理聯席會議,專題研究河道采砂管理執法聯動、部門協調、專項行動等重大事項。
(三)強化聯合執法。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組織水利、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保、林業、安全監管等部門,定期聯合打擊非法采砂行為,市級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縣級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對行政邊界河段,由共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簽署合作協議,協調解決上下游、左右岸的聯合執法問題,共同打擊界河非法采砂行為。
(四)強化督導問責。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把河道采砂管理和打擊非法采砂作為河(湖)長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并納入重點工作進行督導。對督導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掛牌督辦;對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失職瀆職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紀調查、問責。
(五)廣泛宣傳教育。各級、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多種手段,深入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廣大干部群眾參與河道管理保護的自覺性、主動性。加強對采砂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增強其法制意識,引導其依法采砂。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監督。在媒體上集中曝光違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壓震懾態勢,營造全社會關注河道采砂管理、參與河道保護的良好氛圍。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