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8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7年10月16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7年第6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8年6月16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存在傾銷,國內氫碘酸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調查機關決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F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存在傾銷,國內氫碘酸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
被調查產品名稱:氫碘酸,又稱碘化氫。
英文名稱:Hydriodic Acid,Hydroiodic Acid或Hydrogen Iodide,簡稱HI。
化學分子式:HI 。
化學結構式:
產品描述:氫碘酸是碘化氫的水溶液,新鮮時為無色或淡黃色液體,在空氣和日光下很快析出碘而變為棕褐色。分子量為127.91,常壓下沸點在100℃—130℃之間,熔點范圍在-50.8℃—0℃之間。具有強腐蝕性和強還原性,稀釋的氫碘酸與許多金屬(包括鋁、鋅、鈣、鎂、鐵、錫和所有堿金屬)反應產生易燃氫氣,并與這些金屬的氫氧化物、碳酸鹽和鹽反應產生金屬碘化物。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合成醋酸的催化劑、制備碘化物、還原氧化石墨烯、集成電路蝕刻劑、化學和醫藥中間體、消毒劑、染料及香料的原料、分析試劑等,是有機化學中重要的還原劑。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111990項下。該稅則號項下除氫碘酸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艾菲納化工有限公司 123.4 %
(IofinaChemical, Inc.)
2.其他美國公司 123.4%
(AllOthers)
日本公司:41.1 %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8年10月1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氫碘酸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美國和日本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間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最終裁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執行。
附件:商 務部關于對原產于美 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反傾 銷調查的最終裁 定
商務部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