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
豫公通〔2016〕267號
第一條 為了獎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有功人員(以下簡稱舉報人),建立并規范全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制度,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人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級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的個人。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不包含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國家安全、武警、軍隊、海關部門以及在其他公務活動中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受理部門和舉報受理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遵循一案一獎、一事一獎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下列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或線索的舉報: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三)走私,非法運輸、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的;
(四)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
(五)在逃重特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
(六)其他涉毒違法犯罪線索。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公安機關尚未發現或掌握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線索,經查證屬實,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舉報吸食、注射毒品人員的,每查獲1名獎勵500元。
(二)舉報走私、販賣、運輸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據繳獲毒品數量(毒品折算標準附后)進行獎勵。
1、10克以下,每案獎勵500元;
2、10-100克(含100克),每案獎勵2000元;
3、100-1000克(含1000克),每案獎勵5000元;
4、1000-10000克(含10000克),每案獎勵20000元;
5、10000克以上,每案獎勵30000元。
(三)舉報走私、非法買賣、運輸國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學品的,根據繳獲量進行獎勵。繳獲《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第一類管制品種的,每1千克獎勵2000元;繳獲第二類管制品種的,每100千克獎勵2000元。
(四)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每鏟除罌粟100株(大麻1000株)獎勵100元。
(五)舉報非法制造毒品、制毒物品加工廠(點)繳獲毒品的,根據廠(點)規模和繳獲量予以獎勵,每搗毀1個加工點獎勵10000元,每搗毀1個加工廠獎勵50000元。
(六)提供在逃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嫌疑人線索的,每抓獲1名犯罪嫌疑人獎勵10000元。
(七)舉報其他涉毒違法犯罪線索的,根據查證情況在上述獎勵幅度內視情予以獎勵。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不同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多條線索,按照獎勵標準累計發放獎勵資金;舉報同一案件的多條線索按照分類線索中最高獎勵標準發放獎勵資金。
第九條 同一毒品違法犯罪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且對查處工作發揮作用的舉報人;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毒品違法犯罪確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第十條 本辦法對舉報人的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立案公安機關所在地財政承擔,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破獲重特大毒品案件(標準附后)的獎勵由省財政承擔,所需資金從省級禁毒工作經費中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資金的兌現由辦案單位公安機關負責。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在接受舉報時填寫《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登記表》,案件查證屬實或破案后10個工作日內填寫《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金額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審批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并在舉報人申請領取資金后20個工作日內將獎金發放舉報人。
第十三條 群眾舉報涉毒違法犯罪線索發揮作用和效果的評定工作由負責辦理該線索的公安機關提出意見,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省財政獎勵情形的,由省公安廳審核認定。
第十四條 舉報人領取獎金,承辦單位應當填寫《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付款專用憑證》。
舉報人直接到公安機關領取獎金不便或有困難的,可寫出委托書委托他人代領;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開戶銀行帳號,由公安機關將獎金轉入指定帳號。
第十五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付款專用憑證》由公安機關作為機密件存檔。
第十六條 舉報人在接到獎勵通知后憑本人身份證3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或拒不提供身份證件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明確專門人員負責舉報獎勵工作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工作責任制,加強對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確保??顚S?。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伙同或幫助他人冒領獎勵的;
(二)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失泄密的。
(四)對舉報情況未認真核實查處的。
第二十條 獎勵資金的監督。獎勵資金的申報和發放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審查。相關單位及管理人員要嚴格審核把關,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貪污、侵占、挪用資金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及其他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在職務活動中知悉的毒品違法犯罪情況或線索,通過他人舉報的方式騙取獎勵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實,在押犯罪嫌疑人揭發他人毒品犯罪事實或者提供涉毒犯罪線索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包含本數,“以上”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登記表》、《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付款專用憑證》由省公安廳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