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批準發布〈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和〈小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的通知》
建標〔2010〕224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二〇〇四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項目評價方法與參數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5〕19號〕要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負責編制的《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和《小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通過,現批準發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小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工程項目的審批、設計和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嚴格控制建設標準,進一步降低工程造價的相關要求,認真執行本建設標準,堅決控制工程造價。
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負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準》(建標148-2010)【全文附高清無水印PDF+可編輯Word版下載】
標準編號:建標148-2010
標準名稱: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準
發布日期:2010-12-28
實施日期:2011年2月1日
主編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
發布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簡介:為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合理確定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標準,不斷提高投資效益和環境效益,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總體要求,特制定本建設標準。第二條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小城鎮中建設規模小于10000m?/d的污水處理工程。第三條本建設標準是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編制、評估和審核(含審批核準、備案)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的依據,也是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尺度。第四條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必須遵循因地制宜、技術可行、經濟合理、便于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應統籌規劃,近、遠期結合,以近期為主,建設方案應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合理確定。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規模、選址、處理程度應根據城鎮建設現狀、地形特點、排放水體的條件和環境要求確定。配套污水收集管渠應根據城鎮總體規劃,遵循“廠網并舉、管網先行”的原則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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