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受托人委托協議示范文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關于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規定(試行)》等,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權自行或通過監督受托人監督限制性條件的實施和義務的履行情況。對于通過監督受托人監督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應當與監督受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協議。為明晰權利義務關系,提高簽約效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制定了《監督受托人委托協議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供委托人和監督受托人簽約時參照適用。
一、本示范文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僅供委托人和監督受托人簽約時參照適用。
二、本示范文本既適用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附加結構性條件的案件,也適用于附加行為性條件的案件,以及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混合性條件的案件。簽約當事人應依據限制性條件的類型,選擇適用示范文本的相關條款。其中,示范文本第四章的條款僅適用于結構性條件(業務剝離)的案件;示范文本第五章的條款主要適用于行為性條件(業務剝離以外的其他限制性條件)的案件;其他條款可供所有類型的案件參照適用。
三、本示范文本的部分條款,需要當事人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補充約定或細化規定相關內容。該類條款主要包括:(一)示范文本條款中【】中的內容需要由當事人補充填寫;(二)示范文本含有“另行約定”、“其他約定”、“依據具體情況……約定”等語句的條款,當事人可以依據案件具體情況進一步補充約定或細化規定。但上述補充約定或細化規定,不得與公告的目的和內容相沖突。
四、雙方當事人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示范文本規定的條款內容予以變更,但變更的內容不得與公告的目的和內容相沖突。
五、本示范文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負責解釋。
附件:監 督受 托人委托協 議示范文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