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辦事指南
(2018年9月29日修訂)
行政事項名稱: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
行政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
《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
《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
《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
申報文件、資料:
一、申報書;
二、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三、集中協議及相關文件;
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申報人應同時提交申報文件、資料的公開版本和保密版本各兩套,并提交內容相同的電子光盤各兩套。
許可程序:
一、申報人依照有關規定或通知將申報文件、資料交給反壟斷局,反壟斷局向申報人出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經營者集中材料接收單》。反壟斷局核查申報文件、資料是否完備,如不完備,由反壟斷局書面通知申報人補充材料。
二、申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由反壟斷局書面通知申報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交文件、資料。申報人逾期未補交文件、資料的,視為未申報。
三、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申報文件、資料完備的申報,由反壟斷局書面通知申報人立案。
四、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做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由反壟斷局書面通知申報人。
五、對需要實施進一步審查的,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審查,做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由反壟斷局書面通知申報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反壟斷局書面通知申報人延長進一步審查的期限,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
(一)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
(二)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經營者申報后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七、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工作結束,由反壟斷局將審查決定書面通知申報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向社會公布。
主辦單位及辦公電話:反壟斷局8865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