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申報的指導意見
(2018年9月29日修訂)
為方便經營者申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關于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適用標準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試行),供經營者在申報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時參考。
第一條 在正式申報前,經營者可以就擬申報的交易是否符合簡易案件標準等問題向反壟斷局申請商談。商談申請應以書面方式,通過傳真、郵寄或專人遞送等方式提交。
商談不是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申報的必經程序,經營者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商談。
第二條 對于符合簡易案件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申報人可以申請作為簡易案件申報;申報人未申請的,應作為非簡易案件申報。
第三條 申報的文件、資料包括如下內容:
(一)申報書。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申報人身份證明或注冊登記證明,境外申報人須提交當地有關機構出具的公證和認證文件。集中委托代理人申報的,應當提交經申報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二)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包括:集中交易概況;相關市場界定;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主要競爭者及其市場份額;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效果評估及依據等。
(三)集中協議。包括各種形式的集中協議文件,如協議書、合同以及相應的補充文件等。
(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反壟斷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四條 申報人可以通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申報表》客戶端申報軟件,選擇填報《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反壟斷審查申報表》(見附件1)編輯申報文件材料,該客戶端申報軟件可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網站下載。
第五條 反壟斷局收到申報文件、資料后,出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經營者集中材料接收單》,但接收單不表明申報文件、資料符合《反壟斷法》第23條規定。
第六條 申報人應同時提交申報文件資料的公開版本和保密版本。申報人應對申報文件資料中的商業秘密進行標注。
第七條 經審核申報材料,符合簡易案件標準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局按簡易案件立案;不符合簡易案件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申報人應按非簡易案件重新申報。
申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齊備、不完整或不準確的,應在反壟斷局規定的時限內補充、修改、澄清或說明。
第八條 申報人在申報時應填報《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公示表》(以下簡稱《公示表》,見附件2)。
簡易案件立案后,反壟斷局對申報人《公示表》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網站(待總局三定方案明確后,由信息中心統一建設并確定網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日。
第九條 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第三方)均可對該案是否應被認定為簡易案件向反壟斷局提交書面意見。第三方認為公示案件不應被認定為簡易案件的,應在公示期內向反壟斷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據和聯系方法。
反壟斷局應對第三方的意見和證據進行核實。對于沒有提供聯系方法,或提供虛假聯系方法,致使無法核實意見和證據的,反壟斷局不予采信。
反壟斷局在審查時發現根據《規定》不應認定為簡易案件的,應撤銷簡易案件認定,并要求申報人按非簡易案件重新申報。
第十條 反壟斷局在立案前擬退回簡易案件申請,或立案后擬撤銷簡易案件認定時,應聽取申報人的意見,并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申報人隱瞞重要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誤導性信息的,反壟斷局可以責令申報人按非簡易案件重新申報,并依據《反壟斷法》第52條規定追究相關經營者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附件:【官網下載】
1.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反壟斷審查申報表
2.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