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生產廢水排放問題的復函
環辦環評函〔2018〕1038號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生產廢水排放問題的請示》(津環保環評報〔2018〕95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規定,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應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內處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處理。若通過污水管網或采用密閉輸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級處理方式的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應滿足以下條件:(1)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內處理后,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污染物濃度達到《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表2規定的濃度限值要求;(2)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每日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總量不超過污水處理量的0.5%;(3)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應設置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專用調節池,將其均勻注入生化處理單元;(4)不影響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效果。
來文所述“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滲濾液、車輛清洗廢水通過密閉輸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級處理方式的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在滿足GB18485標準限定條件的前提下,不屬于“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特此函復。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