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財政廳昆明海關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農業廳關于云南省進口花卉種苗種球種籽免稅計劃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云財稅〔2016〕71號
各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農業局,所屬各海關,鎮雄縣、宣威市、騰沖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農業局,各花卉企業: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云南省進口花卉種苗種球種籽免征進口稅收有關問題的函》的相關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免稅計劃管理,促進全省花卉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進口花卉種苗、種球、種籽免稅優惠政策的扶持作用,按照《云南省財政廳昆明海關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云南省進口花卉種苗 種球 種籽免稅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稅〔2011〕56號),結合近年來云南省開展進口花卉種苗、種球、種籽免稅計劃管理工作情況,現對云南省進口花卉種苗、種球、種籽免稅計劃管理中的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
云南省進口花卉種苗、種球、種籽免稅計劃(以下簡稱“免稅計劃”)管理工作由省財政廳牽頭,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農業廳等相關部門共同負責,各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如下:
省財政廳職責:一是牽頭負責云南省花卉種苗、種球、種籽進口免稅計劃的管理工作,會同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農業廳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免稅計劃管理辦法;二是牽頭組織對云南省從事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的免稅資質審核認定;三是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稅總局下達的免稅計劃,會同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農業廳根據聯合審定的免稅計劃情況,下達免稅計劃到各申報企業和科研單位;四是對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提交的《云南省進口花卉種苗、種球、種籽免稅計劃執行申報表》進行審核;五是會同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農業廳及時做好當年免稅計劃執行情況總結以及下一年度免稅計劃上報等工作;六是組織和聘請中介機構對云南省進口花卉免稅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會同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農業廳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罰;對不按時報送免稅計劃執行情況的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暫停辦理免稅手續。
昆明海關職責:一是參與制定云南省花卉種苗、種球、種籽進口免稅計劃管理辦法;二是依據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提供的省財政廳簽核的《云南省進口花卉種苗、種球、種籽免稅計劃執行申報表》辦理免稅手續,出具《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三是在國家免稅計劃下達前,對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急需進口的種苗、種球、種籽按規定提供憑保證金或保函放行的通關便利手續;四是配合省財政廳對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處理檢查中發現的相關問題;五是分析研判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進口花卉種苗、種球、種籽免稅計劃執行情況,對違反規定的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通報省財政廳;對不按時報送免稅計劃執行情況的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昆明海關暫停辦理免稅手續;六是配合省財政廳做好每年上報財政部當年執行情況和下一年度免稅計劃的相關材料準備工作;七是對超出免稅計劃進口的花卉種苗、種球、種籽,按規定征稅。
省國稅局職責:一是參與制定云南省花卉種苗、種球、種籽進口免稅計劃管理辦法;二是按規定加強對享受免稅政策的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的日常監管。
省農業廳職責:一是參與制定云南省花卉種苗、種球、種籽進口免稅計劃管理辦法;二是負責對享受免稅政策的花卉企業每年申報的免稅計劃數進行前期審核,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后召集省財政廳、昆明海關、省國稅局對初步審核結果進行審定,并將審定結果報省財政廳。前期審核的主要內容:申請享受免稅政策的花卉企業自種和合作種植的土地情況、申請的計劃數與土地面積是否匹配、土地利用率是否合理、上一年完成情況等;三是負責對花卉企業申報的《云南省進口花卉種苗(種球)審批表》進行審批;四是根據花卉免稅計劃執行情況,及時對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的經營管理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指導和幫助。
二、進一步規范辦理程序
(一)新申請辦理。從事花卉科研和種植的企業、單位,在新申請享受免稅政策時,應向省財政廳報送以下材料:
1.享受免稅政策的申請報告和《云南省進口花卉種苗、種球、種籽享受免稅政策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土地租賃合同或協議;
4.貨物進口合同(中文和外文對照);
5.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方式的還需提供合作種植協議及合作種植方的土地租賃協議或相關證明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自行辦理免稅審批和報關手續的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還需提供外貿備案登記表和海關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委托進出口企業同外商簽訂供貨合同及辦理免稅審批手續的,還需提供與進出口企業簽定的代理委托書(或代理協議)及進出口企業的營業執照、外貿備案登記表、海關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以上材料發生變更,應及時提交變更后的相關材料。
省財政廳收到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的申請并初步審核后,召集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農業廳按照相關規定和企業近年來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享受免稅政策條件,且情況良好無不良記錄,并按規定提供審核材料的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方可享受免稅政策。
(二)年度免稅計劃申報及免稅計劃下達。享受免稅政策的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農業廳提出下一年度的免稅計劃,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免稅計劃申請;
2.《年度進口花卉種苗、種球、種籽免稅計劃表》、《年度進口花卉種苗、種球、種籽免稅計劃明細表》、《年度免稅計劃執行情況明細表》;
3.土地租賃合同或協議;
4.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方式的還需提供合作種植協議及合作種植方的土地租賃協議或相關證明材料;
5.支付土地租金的發票;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省農業廳根據享受免稅政策的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和初步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后召集省財政廳、昆明海關、省國稅局對初步審核結果進行審定,審定后的免稅計劃數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向財政部上報年度免稅計劃。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下達免稅計劃后,由省財政廳、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農業廳根據聯合審定的免稅計劃情況下達免稅計劃到各申報企業。
享受免稅政策的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因各種原因停辦進口花卉免稅計劃一年后又提出要重新申請免稅進口花卉計劃的,需按新申請辦理的程序辦理。
三、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給云南省的花卉種苗、種球、種籽免稅計劃,只能用于云南省境內的科研和種植。免稅進口的花卉種苗、種球、種籽,未經合理種植、培育,不得擅自轉讓和銷售,對違反規定的花卉種植企業和科研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省財政廳、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農業廳將按各自的職責開展管理工作。省財政廳根據政策采購的相關規定,聘請中介機構,對云南省進口花卉免稅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通報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農業廳,如發現轉讓和銷售等違規情況,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自發現違規行為之日起,省財政廳將暫停辦理違規花卉企業的花卉免稅計劃審批手續,待相關部門處理完畢,違規花卉企業整改完成后并報送整改書面材料到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商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農業廳聯合認定整改合格后,再恢復辦理違規花卉企業花卉免稅計劃的審批手續。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省財政廳、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云南省財政廳
昆明海關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農業廳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