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鼓勵創業投資促進創新創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穗府辦規〔2018〕1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鼓勵創業投資促進創新創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業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科技創新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10日
廣州市鼓勵創業投資促進創新創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廣州市科技、金融與產業深度融合,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規定。
一、充分發揮市場主導作用,支持創業投資促進廣州創新創業發展,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創新創業領域,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風投創投中心,加快建設珠三角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廣州),打造國家科技產業創新中心龍頭。
二、本政策規定適用于在穗注冊并按國家相關規定登記備案、從事創業投資等活動的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包括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等),以及我市科技創新發展專項重點領域計劃中引入創業投資的科技創新企業。
三、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對已進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在穗注冊企業進行投資的,按照實際到賬投資額的1%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獎勵,每年給予每家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支持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在穗注冊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若其管理的單支基金當年投資上述企業投資額不低于其累計投資額70%的,按照實際到賬投資額的15%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獎勵,單筆獎勵不超過45萬元,每年給予每家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遷入我市1年以上的,根據其對該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累計投資額按本條第一、二款對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給予獎勵。
四、支持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聯合境外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或境外創業投資資金來穗設立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等基金。對引進的境外創業投資,可根據其對在穗注冊科技型中小企業實際投資額中的境外資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幣額度按1.5%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獎勵,每年給予每家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750萬元。
支持在穗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境外資本共同設立或管理境外創業投資基金。對投資境外高科技項目并成功引進且在穗新注冊成立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境外創業投資基金,可根據其對該科技型中小企業新增實際到賬投資額中的境外資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幣額度按20%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獎勵,每年給予每家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五、支持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運營良好的在穗備案的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新型研發機構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
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在穗備案的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且針對符合該聯盟產業方向的在穗注冊企業進行投資的,按照其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獎勵,每年給予每家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750萬元。
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我市市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且針對新型研發機構成果轉化在穗注冊成立企業進行投資的,按照其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獎勵,每年給予每家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750萬元。
其中,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在穗備案的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的,參與出資的聯盟成員單位應不少于該聯盟成員單位總數的30%,實際出資額應不少于基金總額的30%;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我市市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的,新型研發機構實際出資額應不少于基金總額的5%。
六、推動建立投貸聯動機制,鼓勵創業投資類企業(包括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等)投資的在穗注冊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納入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備案企業庫。市財政逐步擴大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規模至10億元,引導合作銀行增加科技信貸資金100億元以上。鼓勵合作銀行優先向創業投資類企業推薦上述入池企業,鼓勵創業投資類企業與銀行進行信息共享,實現資源集聚、產品創新,開展各種類型的投貸聯動合作。
七、支持我市重點科技項目發展,對我市科技創新發展專項產業技術重大攻關計劃中引入了創業投資類企業投資的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企業),根據被投資項目(企業)獲得創業投資的實際到位額,按比例給予被投資項目(企業)后補助支持,最高支持額度不超過800萬元。具體如下:
實際到位創業投資額達5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按實際到位創業投資額的10%給予補助。
實際到位創業投資額達1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對實際到位創業投資額中的1000萬元給予100萬元補助,其余部分按5%給予補助。
實際到位創業投資額達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的,對實際到位創業投資額中的5000萬元給予300萬元補助,其余部分按2%給予補助。
實際到位創業投資額達1億元(含)以上的,對實際到位創業投資額中的1億元給予400萬元補助,其余部分按1%給予補助。
八、本政策規定所涉及的獎勵補助經費納入市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同一投資額度不重復享受本政策規定中的多條(款)獎勵補助。獲得獎勵補助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
本政策規定所涉及的獎勵補助事項與本市制定的其他同類扶持政策重疊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
本政策規定所涉及的獎勵補助事項可與各區根據實際制定的同類扶持政策疊加,由市、區按各自政策予以支持。
九、本政策規定的具體實施細則由市科技創新委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本政策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