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規定,為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印花稅核定征收工作,現就我省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圍。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第四條規定情形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核定征收印花稅。
二、核定比例幅度。確定核定比例是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中的關鍵環節,核定比例是否恰當、合理,直接影響到納稅人對核定征收工作的認識程度,影響到核定征收工作能否順利開展。為平衡各市(州、貴安新區、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稅負,確定全省統一的控制比例幅度,印花稅核定憑證、計稅依據和核定比例幅度如下:
(一)工業企業銷售環節買賣合同按企業銷售收入與材料銷售之和的60%-100%的比例核定;購進環節的買賣合同按外購貨物賬簿(包括主要材料、輔助材料、配件備件、其他材料、機器、設備)記載金額60%-100%的比例核定。
(二)商業批發購銷合同核定比例為40%-60%;商業零售購銷合同核定比例為30%-50%.
(三)外貿企業購銷合同核定比例為采購金額的40%-60%、銷售收入的80%-100%.
(四)施工企業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施工企業營業收入100%的比例核定;施工企業對外購進的各種材料、物資、設備簽訂的買賣合同按外購貨物賬簿記載金額的70%-90%的比例核定。建設方(發包方)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實際支付工程價款100%的比例核定。
(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分別按委托方實際支付或受托方收取費用100%的比例核定。
(六)加工承攬合同按70%-90%的比例核定。
(七)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技術合同按100%的比例核定。
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暫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辦法。
三、全省印花稅核定比例下發后,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各市、自治州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貴州貴安新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稅務局要在貴州省稅務局確定的控制比例幅度內,確定本地具體的核定比例,并報貴州省稅務局備案。
四、主管稅務機關不得隨意核定征收印花稅。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應發放《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計稅依據、核定比例和稅款繳納期限,由納稅人簽字蓋章,并履行相關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同時做好核定資料的收集保管,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促進印花稅核定征收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
五、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征收的印花稅。
六、納稅人在核定征收期限內發生情況變化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取消其核定征收方式;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取消核定征收印花稅。納稅人應自變更征收方式的下一個征收期按變更后的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
七、納稅人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已由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人代征、代繳的稅款,或其納入核定征收印花稅范圍內的部分應稅憑證已完稅的,已繳稅款應在當期應納稅額中予以扣除。
八、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辦法的納稅人,對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由納稅人自行計稅貼花或申報繳納。
九、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未按期申報或未足額申報印花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十、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貴州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地稅發〔2005〕3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