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的通知》
國能資質〔2015〕253號
各派出機構: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6號令,我局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電監資質〔2010〕4號)進行了修訂?,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印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電監資質〔2010〕4號)同時廢止。
附件:承 裝(修、試)電力設 施許可證申 請條件
國家能源局
2015年7月9日
注: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國能資質〔2015〕253號)中部分條款,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6〕352號,2016年12月8日印發)、國能發資質〔2018〕68號《國家能源局關于修改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等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已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