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辦理稅務注銷事項服務手冊
為進一步優化稅務注銷事項辦理流程,實現企業注銷“一窗通”,本市稅務系統將稅務注銷前置事項集成化辦理,提速稅務注銷事項辦理時限,“四大舉措”切實提升納稅人感受度和獲得感。
一、提速辦理時限
納稅人可至辦稅服務廳“稅務注銷”專窗,集中辦理稅務注銷事項。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辦結,涉及稅務檢查的,檢查時間不在此時限內。
二、推出告知承諾
在納稅人申請辦理稅務注銷時,對部分事項可按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由前臺告知納稅人事項依據、準予辦理的標準和要求、所需提交材料、承諾時限和效力及違反承諾的后果。如納稅人自愿簽署承諾的,“稅務注銷”專窗可先行處理。如納稅人不愿簽署的,“稅務注銷”專窗仍按原規定辦理。
(一)未辦結的依申請事項
已發起未辦結的依申請事項,納稅人選擇告知承諾的,“稅務注銷”專窗作廢相關流程。
(二)解除“非正常”狀態的補申報手續
解除“非正常”狀態的補申報手續,納稅人選擇告知承諾后,可暫不提交申報表等相關材料。
(三)居民所得稅經營期匯算清繳及清算申報事項
開業以來未發生經營活動、不涉及債權債務、不存在未處置的資產、投資收益及未分配利潤,納稅人選擇告知承諾后,可暫不涉及相關事項辦理。
三、增設豁免事項
在納稅人申請辦理稅務注銷事項時,下述豁免事項免于辦理相關手續:
(一)對遺失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在其申請注銷稅務登記時,不再要求其辦理補領手續,由稅務機關統一組織遺失信息公告;
(二)對遺失發票的納稅人,在其申請注銷稅務登記時,不再要求辦理登報申明手續,由稅務機關統一組織遺失信息公告。
四、精簡受理資料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1.《稅務登記證》或《臨時稅務登記證》正本及副本(非“三證合一”單位納稅人、非“兩證合一”的個體戶提供);
2.投資人簽章確認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或舉辦方簽章確認注銷的文件復印件 (加蓋納稅人公章) ;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上海市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備案登記表》、《清算報告日財務會計報告》、《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4.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復印件(破產納稅人提供,加蓋公章);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工商執照的決定書復印件(吊銷工商執照納稅人提供,加蓋公章);
6.未驗舊、未使用的發票;
7.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納稅人應提供金稅盤、稅控盤和報稅盤,或者提供金稅卡和IC卡;
8.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