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電子證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18〕52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電子證照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31日
河南省電子證照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電子證照信息采集、制證頒發、共享使用、監督管理,促進電子證照應用,全面支撐“互聯網+政務服務”,提高政府行政服務效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電子證照為非涉密電子證照,是以數字方式存儲、傳輸的證件、執照、批文等審批結果信息。按照安全規范要求生成并包含電子印章的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為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各級政務部門(包括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取得法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和相關社會公眾在業務活動過程中電子證照的生成、應用和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證照簽發單位為依法定職責簽批頒發證照的各級政務部門和取得法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證照應用單位為應用證照的各級政務部門(包括各級政務服務中心)以及相關社會公眾。
第二章 證照管理
第五條 電子證照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安全可控,同步生成、同步發放,優先受理、優先驗證,普遍共享、保障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 省電子證照管理單位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省電子證照工作的統籌規劃、相關標準規范制定和推動共享應用。
第七條 按照“省市分建、省級集中”的要求,分別建設省、市兩級綜合電子證照庫,用于存儲電子證照目錄數據、電子證照內容數據以及電子證照文件等。
第八條 省、市兩級綜合電子證照庫通過省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數據實時更新、服務共享。市級綜合電子證照庫數據應及時匯聚至省綜合電子證照庫。
第九條 原則上,省直部門已建成全省統一行業電子證照庫的,各地不再重復建設該類型的電子證照庫,由省直部門通過開放數據接口滿足相關業務需求。
第十條 省電子政務服務平臺投資建設主體負責省綜合電子證照庫的建設和安全運維,匯聚省、市兩級電子證照信息并為推廣應用提供服務。
第三章 證照頒發
第十一條 證照簽發單位負責本單位電子證照目錄的管理和維護,電子證照簽批和頒發,電子證照信息實時更新,以及存量紙質證照電子化等工作。
第十二條 證照簽發單位應在省綜合電子證照庫登記本單位簽發的電子證照目錄信息并實時更新,主要包括:
(一)證照名稱;
(二)證照類型;
(三)證照頒發機構名稱;
(四)證照持有主體類型;
(五)證照底圖。
第十三條 證照簽發單位應根據《河南省電子證照庫建設規范》《河南省電子證照服務接口技術指南》要求,將電子證照內容數據及生成的電子證照文件實時同步至本級綜合電子證照庫。
第十四條 證照簽發單位應將電子證照生成作為業務流程必要環節,優先采用在線生成方式,在業務辦結時同步生成電子證照,經審核后同步至本級綜合電子證照庫。具備條件的,應在證照生成過程中加入二維碼并明確二維碼生成有效時限。
對于不具備實時在線生成電子證照條件或不能在電子政務外網辦理業務的,證照簽發單位應采用離線生成方式,在業務辦結1個工作日內將證照數據推送至本級綜合電子證照庫。
對于一次性大批量發放證照的,應在業務辦結5個工作日內將證照數據推送至本級綜合電子證照庫。
第十五條 證照簽發單位應在業務辦結的同時,向服務對象發放電子證照。使用國家部委統建業務系統辦理業務的,省級證照簽發單位應積極爭取國家部委回傳電子證照數據或提供系統接口;使用省級部門統建業務系統辦理業務的,省級證照簽發單位應向下級證照簽發單位推送電子證照數據或提供系統接口,實現同步發放。
第十六條 在本辦法之前頒發且仍在有效期的存量證照,由證照簽發單位負責完成電子化生成,實時同步至本級綜合電子證照庫。
第十七條 電子證照簽發需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要求使用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
第十八條 證照發生變更、有效期屆滿等,需要延續、吊銷、注銷、廢止、掛起、質押的,證照簽發單位應實時更新并同步至本級綜合電子證照庫。
第四章 證照應用
第十九條 證照應用單位應積極引導服務對象使用電子證照,支持通過網絡提交電子證照。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外,凡對于采用數據共享方式能夠獲得電子證照的,不得要求服務對象到現場提交證照。
第二十條 證照應用單位應將電子證照共享應用嵌入業務流程,在線查詢、驗證、比對電子證照信息。
第二十一條 證照應用單位因業務需要,需對大批量電子證照信息作分析的,應向證照簽發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后電子證照庫建設管理單位方可提供相關數據供證照應用單位分析使用。證照應用單位業務經辦人員僅限于查詢經辦事項所需的、屬于特定行政相對人和特定事項的電子證照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綜合電子證照庫建設管理單位應通過技術手段設置查詢權限,避免證照應用單位超業務范圍查詢電子證照信息。
第二十三條 證照簽發、應用單位應將業務辦理中生成和使用的電子證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電子文件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歸檔。如確有紙質存檔需求,證照簽發、應用單位可打印電子證照作為紙質存檔材料。
第二十四條 證照持有人、證照應用單位對電子證照信息有異議的,應向證照簽發單位提出復核申請,證照簽發單位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給予回復。
第五章 安全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證照簽發單位應加強證照信息管理,保證電子證照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人口戶籍管理和法人組織登記部門應向證照簽發單位提供基礎信息比對服務,確保電子證照生成準確。
第二十六條 對于依法應當年檢的證照,證照簽發單位應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開展網絡年檢。
第二十七條 綜合電子證照庫建設管理單位應加強安全基礎設施建設,采用國產安全可控核心技術,以技術措施、管理制度保障電子證照信息安全可控,對電子證照數據訪問日志保留時間不得少于3年,并應向證照簽發單位提供證照應用單位使用訪問情況。
第二十八條 證照簽發、應用單位應加強本單位電子證照安全管理,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電子證照合法合規生成和使用,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九條 證照簽發、應用單位應充分利用數字證書、電子印章、生物特征技術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技術手段,對證照持有人作強身份認證,確保身份真實可信。
第三十條 證照簽發、應用單位生成和使用電子證照僅限于履職開展業務需要,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條 電子證照管理單位和信息安全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電子證照登記、生成、管理、共享、應用和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證照簽發、應用單位應制定電子證照管理制度,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電子證照管理應用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電子證照管理單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電子證照目錄,以及電子證照數據的;
(二)未按規定向省綜合電子證照庫及時匯聚電子證照信息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綜合電子證照庫建設技術要求
一、術語和定義
(一)證照。政務部門和取得法定資質的第三方服務機構依法形成、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類批文、證件、執(牌)照、鑒定報告、證明材料等文件,以及社會公眾向證照簽發單位提交的各種申請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電子證照。電子證照是以數字方式存儲、傳輸的證件、執照、批文等審批結果信息,是支撐政務服務的重要基礎數據。
(三)電子證照庫。電子證照庫主要用于存儲電子證照目錄信息數據、電子證照元數據及電子證照文件,并提供電子證照數據共享服務。包括省、市級綜合電子證照庫和省統一行業電子證照庫。
電子證照目錄信息數據指的是通過梳理證照簽發單位證照類型形成的目錄數據,包括證照名稱、證照類型、證照頒發機構名稱、證照持有主體類型、證照目錄類別、證照底圖等信息。
電子證照元數據指的是已頒發證照的照面信息,包括證照編號、證照名稱、頒發時間、證照有效期、證照頒發機構、證照持有主體、證照狀態、證照變更記錄、電子證照副本記錄等信息。
電子證照文件指的是以電子文件方式存儲的電子證照,采用版式文件格式,包含與紙質證照相同比例的證照底圖、電子證照元數據信息、證照簽發單位的電子印章與數字簽名等。
二、電子證照采集與更新
電子證照數據的采集與更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方式:
(一)手工填報。證照簽發單位通過電子證照系統,將本單位已頒發的證照,通過手工填報的方式,登記到電子證照庫。
(二)批量導入。證照簽發單位從電子證照系統獲取需導入證照的存量數據模板,梳理完畢后,批量導入到電子證照庫。
(三)前置機同步。已建證照管理系統的證照簽發單位,須將電子證照數據推送至所屬的數據庫前置機,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負責將數據同步至省綜合電子證照庫。
(四)接口。提供電子證照提交、管理接口。各單位相關政務服務系統可調用此接口,進行電子證照信息數據提交與更新。
三、省、市級綜合電子證照庫對接方式
省統一行業電子證照庫、市級綜合電子證照庫須將電子證照目錄數據、電子證照元數據及電子證照文件(OFD版式),利用數據庫前置機,通過省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同步至省級綜合電子證照庫。
按照《河南省政務大數據平臺建設及接入標準規范(交換體系)》的要求,前置機數據庫采用MySql數據庫,數據庫名稱命名為:HN_license,電子證照目錄數據提交表命名為:HN_catalog_sync,電子證照目錄數據發布表命名為:HN_catalog_release,電子證照元數據同步表命名為HN_license_sync。
推送頻率:省級綜合電子證照庫需將生成證照目錄代碼的電子證照目錄數據,實時推送至省電子證照前置機。市級(省直管縣〔市〕參照市級)綜合電子證照庫電子證照目錄數據、電子證照元數據及電子證照文件(OFD版式),如有新增或變更,需實時將相關數據推送至本地前置機。
交換頻率:省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每2分鐘執行一次交換任務。
四、電子證照數據共享服務
電子證照庫應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接口服務:
(一)電子證照生成服務。面向證照簽發單位,提供電子證照的填報頁面獲取、信息提交、在線簽章、結果獲取等接口服務。
(二)電子證照管理服務。面向證照簽發單位,當證照發生注銷、作廢等狀態變更時,提供電子證照數據管理服務。
(三)電子證照共享服務。面向證照應用單位,提供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電子證照數據共享服務,包括電子證照列表獲取、證照預覽、業務狀態驗證、證照副本下載等接口。
五、電子證照應用
(一)網上申報。網上申報時,通過“一號”自動關聯用戶的電子證照信息,可以查看、預覽所屬的電子證照列表及照面信息,通過選擇電子證照,完成申報材料的遞交。
(二)窗口申報。窗口申報時,使用能夠代表辦事主體身份的身份證或CA證書,由窗口服務人員讀取身份信息,獲取用戶電子證照信息。窗口服務人員可以查看、預覽辦事主體的電子證照列表及照面信息。通過選擇電子證照,完成申報材料的遞交。
(三)部門審批。政務服務人員可以查看、預覽證照持有人遞交的電子證照照面信息,并驗證電子證照的內容是否真實可信、電子證照狀態是否有效。
(四)證照生成。辦理結果為證照的權力事項,政務服務人員在業務辦結時可填報證照數據直接生成電子證照,并提交至電子證照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