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完善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監管體系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18〕29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完善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監管體系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日
完善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監管體系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完善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監管體系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意見》(國發〔2017〕43號),科學預防和有效控制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風險管理為主線,以保障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和促進質量提升為核心,著力完善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監管體系,持續推動質量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目標任務。到2020年,全省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更加健全,預防和保護社會公眾免受質量安全風險傷害能力明顯提升,服務我省產業質量提升和對外貿易健康發展能力顯著增強。堅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維護國門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打造內陸開放高地。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加強質量安全風險監測。
1.落實風險監測計劃。根據國家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實際制定我省風險監測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從口岸到市場的風險監測工作,系統、持續監測我省主要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依法、依規發布質量安全監測結果。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等有關要求執行。(責任單位:鄭州海關牽頭,省質監局、農業廳、衛生計生委、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工負責)
2.拓寬風險信息采集渠道。實行檢驗檢測認證機構風險信息報告制度。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主動報告質量安全風險信息。完善熱線電話、門戶網站、新媒體等消費者投訴和企業信息發送渠道,持續收集輿情信息。建立質量安全傷害信息和食源性疾病信息收集調查制度。開展質量安全傷害事故調查,強化對商品設計和制造中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加強市場采購、電子商務等重點領域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新興市場等重點區域的假冒偽劣商品信息搜集工作。(責任單位:鄭州海關牽頭,省質監局、農業廳、商務廳、衛生計生委、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工負責)
3.保障風險監測基礎建設。圍繞跨境電子商務等新興業態和食品、消費品、機動車輛、裝備制造、危險化學品等重點領域,推動建立全國性或區域性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中心。在鄭州航空口岸、鄭州東站鐵路貨運口岸、新鄭綜合保稅區、鄭州經開綜合保稅區、南陽臥龍綜合保稅區以及特定進口商品指定口岸、出口質量安全示范區、重點外貿商品市場及集散地等,規劃布局一批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點,完善風險監測網絡。(責任單位:鄭州海關、省商務廳)
4.加強風險信息共享交換。積極發揮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作用,加快實現進出口商品相關數據的共享互通。推動跨部門、跨區域、跨行業的傷害信息通報協作,實現與進出口商品質量相關的傷害報告、食源性疾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信息以及國內外同類風險信息共享。加強口岸安全聯合防控,構建全省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共享與交換機制,加強與全國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平臺的對接。(責任單位:鄭州海關、省公安廳、農業廳、商務廳、衛生計生委、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省政府口岸辦)
(二)科學優化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及預警。
5.支持風險評估機構發展。鼓勵各級技術機構開展質量安全風險驗證評價工作,支持技術能力強、輻射效應顯著的技術機構申建區域性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和國家級質量安全風險驗證評價實驗室。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搭建科研平臺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開展風險消減有效性評價和技術咨詢,推動社會評估機構健康有序發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等有關要求執行。(責任單位:鄭州海關牽頭,省質監局、農業廳、衛生計生委、財政廳分工負責)
6.推進風險評估能力建設。培育專業化人才隊伍,參與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標準制定,推薦我省專家進入國家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設立進出口商品風險評估、風險預警科研課題,鼓勵相關技術機構、科研院所、大專院校開展質量安全風險識別技術、分析與評價程序、方法標準規范等研究,提高風險評估能力。(責任單位:鄭州海關牽頭,省質監局、農業廳、衛生計生委、科技廳分工負責)
7.強化風險評估結果綜合應用。充分發揮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前置作用,為發現與規避潛在危害因素、制定風險處置措施提供支持。定期或即時發布重點進出口商品質量狀況,為制定管理政策提供依據。開展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評價工作,適時報送評價結果。(責任單位:鄭州海關牽頭,省質監局、農業廳、衛生計生委、科技廳分工負責)
8.分類實施質量安全風險預警。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制度,結合進出口商品特征,制定相應的風險預警預案。對需要實施口岸布控等快速反應措施、提醒生產經營者及時采取風險消減措施、實施強制性措施并及時警示消費者的風險危害,按職責權限及時發布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或提請國務院進出口商品質量主管部門發布風險警示。當進出口商品風險已減至適當程度,按權限及時解除風險預警。(責任單位:鄭州海關牽頭,省公安廳、環保廳、農業廳、衛生計生委、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工負責)
9.探索預警信息精準推送。充分利用平面媒體、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等,豐富發布手段,暢通查詢渠道,擴大風險信息受眾覆蓋面,提高公眾對質量安全風險的認知度。(責任單位:鄭州海關牽頭,省公安廳、環保廳、農業廳、衛生計生委、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工負責)
(三)快速實施質量安全風險處置。
10.健全快速反應措施。綜合運用降低信用等級、追溯調查、缺陷召回、加強監管、限制或禁止進出口、查封扣押、退運、暫停銷售、銷毀等手段,分類實施與風險預警等級相適應的快速反應措施,實現從口岸到市場的全過程有效風險防控,確保風險處置效果,直至解除相關措施。對需要采取焚燒、填埋等方式處置進出口商品的,要事前與進出口商品所在地環保部門協商。(責任單位:鄭州海關牽頭,省農業廳、商務廳、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環保廳分工負責)
11.完善口岸風險應急處置。重點關注進出口大宗資源性商品、危險貨物、固體廢物等商品的安全風險,制定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完善監管處置條件,強化應急物資儲備,開展應急響應和聯動協作,提高口岸風險應急處置能力。加強口岸風險監測,開展口岸風險應急處置演練,組織開展口岸風險應急處置能力評估,落實口岸安全聯合防控機制。(責任單位:鄭州海關、省環保廳、交通運輸廳、安全監管局、省政府口岸辦)
12.實施缺陷進口商品召回。統籌協調生產、進口、流通等各環節,強化監督抽查與缺陷召回工作聯動。落實企業召回主體責任,鼓勵制造商、進口商開展主動召回,對隱瞞缺陷、不配合缺陷調查或不按規定履行召回義務的,嚴肅追究責任。開展缺陷商品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調查、評估和處置,強化召回后續監管和效果評價。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檢驗信息核查機制,推動實現環保性能監測信息共享,對不符合環保標準的,實施環境保護召回。(責任單位:省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環保廳、公安廳、鄭州海關)
13.完善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處置。對國外發布通報、召回、預警的出口商品,由于安全、衛生、健康、環保、欺詐等問題遭退運的出口商品以及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和假冒偽劣風險的出口商品,納入風險監測重點商品清單,開展追溯調查,加大監督抽查力度,強化后續監管。(責任單位:鄭州海關牽頭,省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工負責)
14.強化質量信用激勵懲戒。適時將企業質量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和風險消減義務履行情況納入質量信用管理體系。將質量安全信用信息歸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互聯共享。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發揮信用信息對市場主體的激勵和約束作用,對食品、消費品、強制性認證產品等重點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加大聯合懲戒力度。(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工商局、商務廳、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人行鄭州中心支行、鄭州海關、省稅務局)
15.強化質量安全違法行為聯合懲治。建立質量安全違法“黑名單”制度,對質量安全違法企業實施跨地區、跨部門聯合懲戒,對重大質量安全違法行為懲戒到人。探索嚴重違法企業強制退出機制,對情節特別嚴重違法企業,責令其退出市場。組建、充實專業執法稽查隊伍,加強協同配合,開展聯合執法。對發生安全事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風險隱患的進出口商品品牌商、制造商、進出口商,以及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等進行約談。(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商務廳、稅務局、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鄭州海關)
16.加強打擊侵權假冒工作。充分發揮省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作用,推進執法監管、行業管理、刑事司法等環節的有效銜接,健全跨區域、跨部門的聯合執法協作機制。對假冒偽劣行為高發領域和區域,完善專項整治和隨機抽查監管機制。堅持線上治理和線下治理相結合,打擊跨境電子商務領域假冒偽劣行為。(責任單位:省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各成員單位分工負責)
17.加強重點領域質量安全公益訴訟工作。檢察機關依法在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開展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加強司法機關與監管部門的協作,充分發揮公益組織、公職律師的作用,增強公益訴訟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共同懲治危害健康安全、財產安全、環境安全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責任單位:省檢察院牽頭,省法院、司法廳、環保廳、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鄭州海關分工負責)
(四)注重質量安全風險管理結果運用。
18.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及時向企業通報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評估報告,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缺陷消除、技術改造和工藝改進,提升質量水平。督促進出口商品生產經營者嚴格履行主體責任,認真落實商品質量驗收、檢驗檢測、安全認證、缺陷召回和售后服務等責任。嚴格質量安全責任追究,落實責任企業風險信息、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和風險消減義務,督促責任企業依法承擔質量安全侵權賠償責任。(責任單位:鄭州海關、省質監局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安全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工負責)
19.樹立質量安全示范標桿。加強出口商品質量安全示范區、質量提升示范區以及示范企業建設,鼓勵我省重點行業建設本領域國家級出口質量技術促進委員會。積極培育中國質量獎、省長質量獎、地理標志、名牌產品、著(馳)名商標、老字號等標桿企業。發揮標桿示范引領作用,開展形式多樣的質量技術研究、成果轉化等科研活動,推動行業質量水平的整體提升。(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商務廳、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鄭州海關,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
20.深化檢驗檢疫監管改革。加快構建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新型檢驗檢疫監管制度體系,堅持風險評估前置原則,對不同風險等級的進出口商品,實施差異化監管。對實施進出口許可、強制性認證的商品,進一步完善入境驗證監管制度,加快完善第三方檢驗結果采信制度。(責任單位:鄭州海關)
21.探索開展質量安全追溯。鼓勵企業建設質量安全追溯體系,逐步統一生產、流通、消費、檢驗檢測等環節的數據標準。綜合運用物聯網、移動終端等載體,對食品、消費品、醫療器械、危險化學品等重點進出口商品以及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實施質量安全追溯,逐步健全從生產、檢驗、物流、銷售、使用到維修保養等全過程追溯鏈條,開展公共溯源服務試點。加強質量安全追溯數據分析與成果應用,完善責任主體定位和后續處置機制,結合我省重點產業發展需求,積極開展缺陷消除、技術改造、品牌創建等質量提升活動。(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商務廳、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鄭州海關)
22.加強技術性貿易措施相關工作。建立、完善技術性貿易措施工作機制,搭建公共信息平臺。密切跟蹤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變化,科學評估其對我省重點產業的影響,做好預警、咨詢、評議等應對工作。結合我省重點和優勢產業,布局和建設若干行業領先的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評議基地。(責任單位:鄭州海關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廳、財政廳、農業廳、商務廳、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局、質監局分工負責)
23.推動跨境電子商務升級發展。完善跨境電子商務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監管平臺,推進省跨境電子商務技術規則研究與風險監測中心建設。實施跨境電子商務貿易便利化、標準化工程,打造“鄭州模式”“鄭州標準”。完善跨境電子商務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應對處置機制,充分應用風險管理結果,推動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質量提升。(責任單位:省商務廳、鄭州海關、省財政廳)
24.積極推動國際合作交流。開展國外質量安全通報、出口退貨聯合調查,探索出口缺陷商品通報和跨境打假執法協作,深化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監管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推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質量安全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責任單位:鄭州海關、省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商務廳)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本方案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細化責任分工,精心組織實施,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展,切實加強監督檢查、情況分析和通報,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解決,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責任單位:各有關單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
(二)強化制度保障。各有關單位要主動對接上級部門,結合本行業實際,制定配套政策或措施。將完善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監管體系工作納入政府質量工作考核范疇。(責任單位:各有關單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
(三)落實經費保障。統籌利用現有資金渠道,提升監管能力,健全口岸查驗設施,保障質量安全風險預警監管工作開展。建立權責相適的經費保障機制,將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鄭州海關,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
(四)做好宣傳引導。加強質量提升宣傳教育,開展“質量月”“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消費品質量安全進社區、進校園、進鄉鎮”等主題活動,大力普及質量安全法律知識,正確引導輿論熱點,提升公眾風險意識和依法維權、理性消費能力,營造全社會支持進出口商品質量提升的良好氛圍。(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網信辦、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質監局、鄭州海關,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