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補充通知
財文〔2017〕93號
根據《中共中央宣傳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宣發〔2017〕3號),為進一步規范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就《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財文資〔2012〕15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改革要求,財政部代表國務院依法履行中央文化企業出資人管理職責,精簡監管事項,改進監管方式,推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能轉變,以管資本為主加強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國有資本運營和配置效率。
二、財政部負責研究制定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有關制度,建立資產評估專家庫,監管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督促中央文化企業建立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對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情況進行檢查。中央文化企業負責建立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完善檔案管理,做好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三、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實行分級管理。經財政部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財政部負責備案。經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文化企業負責備案。屬于中央文化企業負責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事項,中央文化企業不得下放管理級次。
四、根據《資產評估法》,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組織資產評估過程中應當要求評估專業人員適當選擇評估方法,除依據評估職業準則只能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外,應當選擇兩種以上評估方法,并依據實際狀況,經綜合分析,形成最終評估結論,編制評估報告。
五、中央文化企業對本級及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辦法》,相關單位應當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將備案文件和材料逐級審核上報中央文化企業備案;
(二)中央文化企業收到國有資產評估備案文件和材料后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核,審核要求參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的規定。
(三)中央文化企業在資產評估備案項目審核過程中, 涉及《辦法》第五條第(六)項經濟行為的,中央文化企業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涉及其他經濟行為的中央文化企業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評審專家應在財政部建立的資產評估專家庫中選取。
(四)對材料齊全、合規的國有資產評估備案文件,中央文化企業要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五)中央文化企業開展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應當登錄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完成有關工作。
六、中央文化企業應當按時完成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鑒于資產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為保證必要的審核時間和項目執行時間,自評估基準日起10個月內,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材料未報送備案管理部門的,備案材料將不予以受理。
七、主管部門和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認真制定企業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開展國有資產評估備案和統計分析工作,提交有關統計分析報表和報告。2017年12月底前中央文化企業應建立完善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后,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每年1月31日前,中央文化企業將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統計分析等材料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辦法》中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