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完善財政票據核銷管理制度的通知
財綜〔2017〕36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切實改進財政票據核銷方式,提高財政票據監管水平和效率,充分體現加強監管與便民利民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財政票據核銷管理制度,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財政票據核銷分為日常檢查核銷和專項檢查核銷兩種方式。
二、財政票據月使用量原則上在5000份(含)以下的中央單位,采取日常檢查核銷方式,執行“核舊領新”制度。即用票單位再次申領財政票據時,應將前次申領的已使用完的票據存根帶到票據監管機構。票據監管機構受理后,按程序當場對票據存根進行檢查核銷,并發放新的財政票據。
三、財政票據月使用量原則上在5000份以上的中央單位,采取專項檢查核銷的方式。即用票單位再次申領財政票據時,應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領用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結存份數等內容。票據監管機構審核后,先在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中記錄相關數據,并發放新的財政票據,待開展財政票據專項檢查時,再對財政票據存根集中進行檢查核銷。
四、已實行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的中央單位,采取網絡電子核銷方式,實現票據信息及時傳輸、共享,以減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