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暫免征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的通知
財稅〔2017〕52號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暫免征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免征銀行業監管費(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
二、免征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后,銀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仍由中央預算安排資金予以保障。
三、銀監會和保監會應當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的匯算清繳工作。兩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欠收入,應當足額征收,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