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是財政部管理的事業單位,作為基金投資運營機構,不明確行政級別。
第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二)受國務院委托集中持有管理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
(三)經國務院批準,受托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
(四)根據國務院批準的范圍和比例,直接投資運營或選擇并委托專業機構運營基金資產。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投資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五)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
(六)根據有關部門下達的指令和確定的方式撥出資金。
(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職能轉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要適應新的職責定位,切實轉變職能,作為投資運營機構,履行好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主體責任。
第四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綜合部。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外事、財務等工作。
(二)規劃研究部。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大類資產投資基準。跟蹤研究資產配置相關的宏觀經濟、資本市場、大類資產及創新產品。擬訂資產配置計劃及風險預算,提出動態調整建議。
(三)基金財務部。具體落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政性資金撥入。統籌安排調度資金。辦理基金清算、核算、估值、稅收、財務報告。管理基金托管業務等。
(四)證券投資部。擬訂境內證券投資策略和方案。具體承擔境內證券委托、直接投資和交易。管理境內轉持國有股投資。選聘境內委托投資管理人。對境內委托投資運作情況進行監控和評估等。
(五)境外投資部。擬訂境外投資計劃,制定資產配置方案,執行直接和委托投資決策。選聘境外委托投資管理人。對境外委托投資運作情況進行監控和評估。管理運作境外轉持和直接持有股票。研究境外另類投資等。
(六)股權資產部(實業投資部)。管理和運營基金股權資產。對投資形成的基金股權資產,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對劃轉的國有資本,按有關規定執行。組織實施股權資產的處置。開展直接股權、股權基金、信托投資等。
(七)法規及監管部。對基金資產運作情況進行監督。承辦有關法律事務。開展基金資產的內部稽核。對基金境內、境外投資運作進行合規監管等。
(八)風險管理部。對基金進行全程的投資風險和內部控制管理。對基金績效進行評估。組織實施內部控制體系建設,開展內控檢查和考核評價等。
(九)養老金管理部。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綜合管理,研究提出資產配置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政策和資本市場研究等。
(十)養老金會計部。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賬戶管理和獨立的會計核算。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資產的托管業務等。
(十一)信息技術部。負責編制信息系統發展規劃,制定信息系統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信息系統的建設和運營管理,組織應用軟件開發。負責投資業務數據的加工、處理和報表開發。
機關黨委(人事部)。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干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
第五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機關事業編制230名。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4名,部門領導職數35名(含正、副秘書長,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機關紀委書記各1名)。
第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