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工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4月1日施行以來,在實施企業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按照《工商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辦字〔2018〕31號)關于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條款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本著對企業負責和活躍地方經濟發展的態度,秉持對企業包容審慎監管的原則,現就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用修復機制的適用范圍
本通知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是指在河南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登記,違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依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
本通知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是指對于因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經企業申請,實施信用修復后可以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工作機制。
適用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的四種情形包括:
(一)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但是企業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補報了企業年報的;
(二)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公示了相關企業信息的;
(三)企業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經更正了相關信息,同時企業已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公示了更正后相關企業信息的;
(四)企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已經辦理了變更登記住所重新取得了聯系;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期間內辦理過相關變更業務或者通過現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了聯系的。
各級工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通過自查或者經異議核實
發現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并報省工商局備案。
因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需經企業主動糾正違法行為,進行信用修復后主動申請方可移出。企業未申請移出的,應保留在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內,不得自行作出移出決定。
二、信用修復機制的責任分工
省工商局企業信用信息監管處負責指導、組織全省范圍內符合《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的信用修復工作。針對上述四種情形,遵循“誰登記,誰監管”的原則建立信用修復制度。各級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承擔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為本部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工作的牽頭機構(以下簡稱企業信用監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的信用修復工作。對因企業住所變更等原因導致登記管轄機關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登記機關負責受理審核查驗移出。
三、信用修復機制的工作流程
對本通知適用范圍中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工作,按照下列工作流程辦理:
(一)提出申請。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的企業信用監管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已履行相關義務的證明材料(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和向社會公示的證明材料;已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更正相關信息的證明材料;期間已經辦理變更登記或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能夠重新取得聯系的證明材料);關于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情況說明(被列入原因、申請移出理由、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認識)、誠信守法經營承諾書等材料。
(二)受理初審。企業登記機關的經辦人員按照信用修復機制的適用范圍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提出的申請事項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受理初審。符合信用修復機制適用范圍條件的,即時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企業不予受理的理由。經辦人員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填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核查審批表》,并報所在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核。
(三)審批決定。企業登記機關的分管負責人對上報的企業申請材料、信用修復證明材料及初審意見進行審核,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四)信息公示。同意移出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向社會公示。
(五)匯總上報。企業登記機關應將完成嚴重違法失信
企業信用修復的企業名單和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匯總上報至省工商局企業信用信息監管處備案,以備查驗。發現違規或超出文件規定范圍辦理業務的,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實施信用約束,完善信用修復機制
各地工商部門要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聯動響應機制,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與其他政府部門互聯共享,實施聯合監管和聯合懲戒。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申報資格審核;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申請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要依法實施任職資格限制,系統自動提示限制原因,自動生成申請人告知單。已經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工商部門應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予以限制的清理規范工作,除依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對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外,不再對企業辦理相關業務增加其他限制。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專項整治、大數據分析、投訴舉報以及有關部門轉辦交辦獲得的信息中,發現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適格的,應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八項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
法》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責令有關企業限期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辦理注銷登記后,不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期限屆滿前完成注銷程序的,自注銷之日起終止公示,其相關嚴重違法失信信息記錄至列入期限屆滿之日。因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自注銷之日起對其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相關限制性措施不再執行。
鼓勵各級工商部門積極探索信用修復制度,建立社會監督、企業自我承諾、主動糾錯、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復機制。拓寬修復渠道、豐富修復方式,鼓勵企業重塑信用。
各地工商部門在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管理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省局企業信用信息監管處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