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關于開展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的通知
鄭房〔2018〕149號
各縣(市、區)、開發區房地產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打擊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治理市場亂象,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貫徹住建部等七部門《關于在部分城市先行開展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的通知》(建房〔2018〕58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開展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鄭政明電〔2018〕14號)要求,決定開展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工作?,F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各項法規制度有效落實,商品住房限購政策執行嚴格,違法違規現象明顯減少,行政監督更加到位,房地產市場監管機制更加健全,房地產市場秩序更加規范,市場環境進一步優化,群眾合法權益得以保障。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建部等七部委《關于在部分城市先行開展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的通知》(建房〔2018〕58號)、省住建廳《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依法查處商品房違法預售行為的通告》(鄭政通〔2018〕44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開展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鄭政明電〔2018〕14號)等。
三、專項整治對象
全市范圍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
四、專項整治內容
重點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1.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不及時辦理預售許可證;取得預售許可后不在10天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信息并進行銷售;同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采取分樓幢、分單元、分層等方式開盤銷售。
2.以私下內部認籌、排號等方式蓄客,通過集中選房、網上選房或者雇傭人員制造搶房假象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擾亂市場秩序。
3.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將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項目對外銷售,以認購、認籌、預訂、排號、售卡等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誠意金等費用。
4.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
5.實行“零首付”購房,或采用“首付貸”“首付分期”等形式違規為炒房人墊付或者變相墊付首付款。
6.未按政府備案價格要求銷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條件限制購房人合法權利(如捆綁車位、裝修)等方式,限制購房人合法權利,變相實行價外加價。
7.向不具備購房資格的對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資料規避限購政策。
8.一房多賣,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
9.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或另設其他賬戶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購房人房款(包括預訂款、首付款、按揭貸款等)。
10.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法定義務、加重購房人責任、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
11.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按揭貸款。
12.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現場公示不符合要求,內容不全、格式不標準或不能反映動態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1.取得營業執照30日后未取得備案證書,經營房地產經紀業務。
2.采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驅逐交易當事人(買賣交易雙方及承租人),惡意克扣保證金、定金、押金、預定金和房屋產權證明。
3.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或者對購房人隱瞞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4.為客戶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陰陽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
5.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戶交易資金,或與開發企業、金融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融資”等其他金融服務。
6.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并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
7.與投機炒房團伙串通,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炒賣房號,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謀取不正當利益。
8.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對象提供經紀服務,或者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資料規避限購政策。
9.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10.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現場公示不符合要求。
五、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專項整治行動共分四個階段:
(一)宣傳規范(2018.9.4-2018.9.10)。各房地產主管部門廣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設立專項整治舉報電話,開通專項整治舉報郵箱,接受群眾的舉報和投訴。要采取召開座談會、市場調查等方式方法,深入查找問題,分析原因,研究措施,梳理房地產市場經營行為規范,并督促企業落實規范,切實促進轄區內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二)現場檢查(2018.9.11-2018.10.15)。各房地產主管部門組織檢查組,按照專項整治行動要求,對本轄區內各企業銷售和經營現場進行集中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現場調查取證,有執法權的部門要立即采取行政處罰措施,無執法權的部門要盡快移交城市綜合執法部門采取行政處罰措施。對一般性問題,提出規范標準,要求企業現場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下達整改通知書,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雙隨機”檢查,結合本次專項整治一并進行。
(三)交叉抽查(2018.10.16-10.31)。市局統一組織,各縣(市)、上街區、開發區和市內五區交叉抽查,抽查結束后,各檢查組將情況報市局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檢查組要與當地房管部門交換意見,查出違法違規及問題線索由當地房管部門負責進一步處理。交叉檢查階段各項保障由各檢查組所在單位負責解決。交叉檢查階段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四)整改總結(2018.11.1-2018.11.20)。各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行政處理,涉及違法違規,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限期整改、暫停網簽、信用減分、注銷備案等管理措施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并記入信用檔案。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違法違規機構。在此基礎上,全面歸納總結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并及時報告市局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組織領導
各縣(市)、上街區、開發區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的專項整治行動,市局負責市內五區的專項整治行動。市局成立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市房管系統市場專項整治工作,市局黨組書記、局長李德耀任組長,副局長宋建偉、王修安、楊智威、季朝、王剛任副組長,局辦公室、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處、房地產開發管理處、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信訪處、租賃管理處負責人為小組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局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處,馮志剛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與上級部門的對接以及專項整治行動的協調、督導等工作。
各縣(市)、上街區、開發區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按要求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機構名單及聯系人情況(姓名、單位、手機)于9月10日前報市局領導小組辦公室。
七、有關要求
(一)開展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經營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是住建部等七部委今年部署的一項重要任務。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到此次專項整治的重要意義,把此項工作作為單位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抓緊抓實,高標準、嚴要求,扎實搞好各項工作,確保取得整治實效。
(二)各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分工一名主管領導具體負責,整合單位力量,抽調業務骨干組成檢查組,有計劃、嚴標準、高效率完成本轄區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行動。要制定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細化整治任務,明確整治措施,落實監管職責,確保專項整治各項工作的落實。
(三)對專項整治行動實施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尤其是對市場存在的普遍和典型問題,要有研究有對策,從根本上治理規范;對群眾投訴較多、違法違規較嚴重的企業,要從重從嚴處置;對整治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苗頭,要予以高度警惕,堅決果斷打擊,阻止滋生蔓延,防患于未然。專項整治行動結束時,每個單位至少要報送一個典型案例,2018年11月20日前,請各單位將典型案例及專項整治行動總結報市局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建立專項整治行動對口督查制度,由市局領導牽頭,抽調市局機關相關處室業務骨干,組成分包對口督查小組,具體負責督查、推進各縣(市)、上街區、開發區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專項整治行動開始后,分包對口督查小組要堅持每月進行一次實地巡查,督促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扎實做好專項整治行動各項工作。對口督查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聯系人:聶建華
電 話:67881218
郵 箱:fgjscc9999@126.com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