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發〔2018〕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部有關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近年來,自然資源系統不斷加強法治建設,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在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當前部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仍處于量大多發態勢,案件總量在國務院各部門中排名靠前,案件審理中也發現,自然資源系統內一些地方一些單位群眾意識不強,對待群眾的合法訴求存在“推拖繞”等問題;法治意識薄弱,行政行為不規范,不能滿足新時代人民日益增長的法治需要。為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現就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新時代做好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的重要意義
自然資源工作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人民群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定途徑,也是自然資源系統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從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業務工作與政治相融合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對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密切行政機關與人民群眾關系,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采取有力措施改進和加強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變化對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強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尊重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法治的訴求,努力保障人民群眾的法定權利。要認真貫徹《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部署,樹立法治思維,養成法治習慣,規范行政行為,在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行使權力,確保自然資源各項管理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運行。要善于將自然資源領域的矛盾糾紛導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途徑化解,運用法治手段加強自然資源產權保護,協調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的利益關系,讓人民群眾在辦好每一件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不斷增強獲得感、幸福感。
二、堅持依法行政,自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一)依法履行職責,規范行使權力。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規定的程序履行職責,堅持“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在征地過程中,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履行批前的告知、確認、聽證和批后的公告、登記等法定程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從源頭上減少征地糾紛。在行政許可中,不得突破上位法規定,隨意增設許可條件、增加審批要件、附加法律規定之外的程序,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違規收費,限制和減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在行政處罰中,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和程序,規范自由裁量權,保障當事人的聽證權和申辯權。在作出的各類行政執法決定中,必須規范告知復議權、訴權,向群眾釋明權利救濟的途徑。
(二)牢固樹立群眾意識,著力解決群眾關心的難題。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要始終堅持人民立場,以是否全面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規范行政行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作為根本標尺,切實解決事關群眾利益的矛盾糾紛。在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中,要堅持群眾的事情無小事,盡心盡力、依法依規處理群眾的訴求,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必須嚴肅認真對待,對損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必須堅決糾正,同時要追根溯源查找問題癥結,區分工作作風、工作能力、制度機制等原因,分類加以整改。
(三)勇于擔當作為,努力將糾紛矛盾化解在初始和基層。要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依法受理,并為群眾申請行政復議提供便利。直轄市、其他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其派出機構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處理等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復議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層級監督的法定職責。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承辦機構要主動與當事人溝通,找準行政爭議糾紛的根源和癥結,把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作為行政復議工作的最大價值追求。對依照法律法規可以調解、根據案情能夠調解、調解處理效果更好的案件,要優先選擇調解方式,努力實現案結事了。
三、完善自然資源管理制度,推動矛盾糾紛源頭治理
(一)完善征地信息公開制度,不斷擴大主動公開范圍。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政務公開方面的規定,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能公開的征地信息要全部公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符合法定要求的信息公開申請。對申請量較大的依申請公開信息,經審查可以公開的,要及時轉化為主動公開信息,不斷擴大征地信息主動公開范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統籌指導本地區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指導督促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信息公開的主體責任,將矛盾解決在初始、化解在基層??偨Y基層征地補償公開標準化規范化試點成果,制定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征地信息公開標準、流程等工作規范并在全國推行。優化全國征地信息共享平臺和省級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功能,按時準確錄入征地信息,加快征地歷史信息的補錄,增強信息查詢的便捷性。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擴大對征地信息公開平臺的宣傳,引導群眾通過平臺查詢獲取主動公開的征地信息。加強行政復議與信息公開工作的銜接,申請人申請公開已主動公開的征地信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告知其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其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受理后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不再要求承辦機構答復。
(二)健全投訴舉報辦理制度,認真回應群眾訴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明確劃分省、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投訴舉報違法事項的職責,規范違法案件受理查處范圍、工作程序并向社會公開。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職,將違法問題投訴舉報信件納入12336違法舉報平臺、微信平臺等處理,規范投訴舉報事項轉辦答復工作,并以適當形式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情況。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互聯網+政務服務”、人工智能等手段,實現投訴舉報事項處理上下聯動,依法及時進行核查處理,具體承辦投訴舉報事項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加強行政復議與投訴舉報工作的銜接,投訴舉報人要求不具有事務、地域或者級別管轄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職責,該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已將職責劃分及轉辦等情況予以告知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其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受理后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不再要求承辦機構答復。
(三)分類處理不動產登記問題,積極化解不動產登記糾紛矛盾。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對不動產登記糾紛產生的根源進行分析,根據是否屬于不動產登記職責范圍依法區分處理,做到便民利民與依法行政有機統一,堅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要妥善處理好前置條件與登記行為的關系,明確不同環節、不同主體的法律責任。認真研究不動產統一登記前歷史遺留問題分類處理意見,合理界定與其他部門在處理不動產糾紛等方面的職責。準確區分不動產登記查詢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關系,對屬于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范圍的申請,要嚴格執行《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對明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通過申請不動產登記查詢途徑獲取,人為限制知情范圍。認真執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辦理不動產登記類行政復議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試行)》(國土資廳發〔2016〕39號),統一行政復議審理標準,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總結不動產登記行政訴訟案件、民事訴訟案件的特點,推動制定審理不動產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審查意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處理不動產登記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的規則和邊界。
(四)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有效減少行政糾紛。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圍繞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間壓減一半的改革目標,以“多規合一”為基礎,以強化空間用途管制為核心,推進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改革。結合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等,繼續推動礦業權審批權下放,實施減證便民,規范礦業權行政審批流程和要件。要及時修訂行政審批指南和標準化流程,為群眾做好服務指引;大力推行自然資源行政審批事項網上審批,實現“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嚴格執行審批時限要求,依法按時辦結審批事項。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堅持依法規范、公正公平,指導分類處置本地區自然保護區內的礦業權,明確礦業權退出的處理辦法和補償范圍、標準等。要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切實加強對審批事項的監管,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落實監管責任。
四、嚴格落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責任,加強考核監督
(一)加強組織領導,分解落實責任。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統籌謀劃業務工作和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做到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要按照“誰行為、誰負責”的原則,全面落實業務承辦機構行政復議答復和行政訴訟出庭應訴職責。發生群體性復議案件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案件所在地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主動擔當作為,協調處理的情況經主要負責人同意,逐級報告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確實無法出庭的,業務承辦機構負責人應當出庭。對檢察機關提起的自然資源行政公益訴訟,被訴的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二)強化問題整改,建立責任倒查制度。強化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反饋機制,對反映出的制度性問題,要通過制定修訂或廢止規范性文件等予以整改。要積極支持檢察機關履行行政公益訴訟職責,對檢察建議指出的違法案件查處不及時、移送不到位、處罰依據不準確等問題,要及時整改到位。落實行政訴訟敗訴案件分析報告制度,由應訴承辦機構對敗訴的原因作出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按照規定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對同樣問題一錯再錯導致“二次敗訴”的,推卸責任導致敗訴的,以及行政復議案件審理中發現具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瀆職、失職行為的,應當依照規定實施追責問責。對逾期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不反饋行政復議意見書和建議書、對行政復議行政應訴通報或復議意見書、司法建議書提出的問題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依照規定向有關監察委員會移送處理。
(三)建立通報約談制度,強化考核監督。部和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下一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通報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重點案件,推動以案說法,實現“辦理一案、帶動一片”。建立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約談制度,對不履行法定職責、故意上交矛盾,履職不力造成群體性復議訴訟問題,或者同類案件反復發生且未采取措施解決的,由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必要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發函通報。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納入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并將干部的法治素質作為干部考核和選拔使用的重要參考。
(四)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能力。針對機構改革后城鄉規劃、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等類型案件量增加較快等新情況,充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辦案力量,保障工作經費,解決實地調查、出庭應訴用車等實際困難。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機構隊伍建設,配備專職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保證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加強事業單位、公職律師、法律顧問等支撐隊伍建設,推行行政復議主辦人員負責和考核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崗位人員的培訓,整體提高干部隊伍依法行政能力。
自然資源部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