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農藥管理條例〉中認定“違法所得”“貨值金額”問題的函》
農辦政函〔2018〕52號
江蘇省農業委員會:
《關于對〈農藥管理條例〉中“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予以釋義的請示》(蘇農法〔2018〕2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農藥行政違法案件中的“違法所得”,是指違反《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7號)的規定,從事農藥生產、經營等活動所取得的銷售收入。
二、農藥行政違法案件中的“貨值金額”,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