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央預算單位2018年預算執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庫〔2017〕20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國務院關于編制2018年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的通知》(國發〔2017〕52號)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現將中央預算單位2018年預算執行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2018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開局之年。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建立全面規范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要求,進一步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強化預算單位作為預算執行主體的地位;完善國庫集中支付運行機制,落實支出經濟分類科目改革,積極推進新版中央國庫支付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新國庫支付系統)上線相關工作;嚴格執行公務卡制度,減少現金提取和使用;調整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以下簡稱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支付流程;繼續深化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加強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資金存放管理制度;加強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從嚴控制向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基礎上,加快預算執行進度,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運行的效率和效益。
二、完善國庫集中支付運行機制
(二)預算單位要嚴格依據本單位預算指標編制用款計劃,加強預算執行事前規劃,提高用款計劃編報的準確性。用款計劃中的資金支付方式由預算單位根據資金使用預計情況編制,資金使用預計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上報調整用款計劃。
(三)預算單位在實際使用資金時,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支付方式劃分標準自行選擇對應的資金支付方式。
(四)除下列規定外,單筆支付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支出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單筆支付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支出實行財政授權支付。
1.納入財政統發范圍的工資津貼補貼、離退休費,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以及財政部規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2.未納入財政統發范圍的工資津貼補貼、離退休費,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償金、來華留學經費,社會保險繳費,住房改革支出,日常運行的水費、電費、應由單位承擔的支付給供熱企業的取暖費,需兌換外匯進行支付的支出,以及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支出,實行財政授權支付。
(五)繼續擴大零余額賬戶開設范圍。使用財政資金的中央高校附屬中學、附屬小學等預算單位,應開設零余額賬戶,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范圍。中央預算單位所屬異地、異址辦公的非法人獨立核算機構,由主管部門報經財政部審核同意,為其開設零余額賬戶。
(六)嚴格控制向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除下列支出外,預算單位不得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或本部門其他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
1.依照《財政部民政部 工商總局關于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等制度規定執行的政府購買服務支出;
2.確需劃轉的工會經費、住房改革支出、應繳或代扣代繳的稅金,以及符合相關制度規定的工資中的代扣事項;
3. 按照有關制度規定由預算單位與科研項目委托任務承擔單位簽訂科研委托協議或合同,確需將資金支付到委托任務承擔單位的;
4.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內部機構之間合理的結算支出,如測試化驗加工費用、成本分攤費用等;
5.尚不能通過零余額賬戶委托收款的水費、電費、取暖費等;
6.經財政部審核批準的歸墊資金;
7.報經財政部審核批準的其他資金。
各部門各單位要將預算細化編制到基層預算單位,從源頭上控制從上級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向基層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的行為。對于年初確實無法將預算細化到基層用款單位的,可在執行中按照預算調整程序對預算進行細化,并依據細化調整后的預算進行資金支付。
(七)加強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管理。各部門和有關中央管理企業要以辦公廳(財務司)名義向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申報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財政部將以辦公廳名義發文確認。
2018年起,中央部門在年初結余資金申報環節不允許申請調整結余資金,如確需調整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由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中,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另行以部發文申請。
(八)嚴格執行公務卡制度。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完善公務卡內部管理規則,減少現金提取和使用,切實提高公務卡使用率。公務卡發卡銀行要進一步提高公務卡服務質量,優化公務卡刷卡環境,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基礎上,不斷拓展公務卡應用場景。
(九)加強工資支付管理。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發放工資。預算單位在發放非統發工資時實行財政授權支付,可通過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將資金批量支付到最終收款人賬戶,也可通過零余額賬戶開戶行設置的代發工資戶批量支付到最終收款人賬戶。最終收款人賬戶開戶行為中央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時,預算單位還可使用最終收款人賬戶開戶行設置的代發工資戶發放非統發工資。代理銀行應按有關規定設置代發工資戶名稱,保證賬戶名稱包含“代發”字樣,避免與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的名稱混淆。
最終收款人賬戶開戶行不是代理銀行時,預算單位在發放非統發工資時應協商最終收款人賬戶開戶行合理設置代發工資戶名稱,賬戶名稱需包含“代發”字樣。
(十)2018年中央企業基本支出用款計劃的編報與審核流程按現行規定執行。項目支出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用款計劃根據撥款進度要求在系統中自動生成。
三、做好支出經濟分類科目改革預算執行工作
(十一)各部門各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支出經濟分類科目改革要求,在支付指令中準確填寫政府預算經濟分類科目。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會計核算使用部門預算經濟分類科目記賬,財政總預算會計按支付指令中記錄的政府預算經濟分類科目記賬,代理銀行要向財政部(國庫司)及時、準確反饋支付指令中的政府預算經濟分類科目信息。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會計核算涉及的部門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要與支付指令中使用的政府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保持嚴格的對應關系。
(十二)各部門各單位應按要求強化預算約束,減少預算執行中的預算調整事項,不得突破政府預算經濟分類“類”級科目。執行中如確需對政府預算經濟分類“類”級科目調劑的,應當報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批準,不得自行辦理;需要對政府預算經濟分類“款”級科目調劑的,由各部門自行審核辦理,并報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備案。對于未按政府預算經濟分類科目調劑規定執行的,財政部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十三)各部門各單位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支出經濟分類科目更正時,財政直接支付使用《財政直接支付更正匯總申請書》進行更正;財政授權支付使用《財政授權支付更正(退回)通知書》進行更正。
(十四)部門決算編制使用部門預算經濟分類科目,以部門(單位)預算會計核算數據為基礎生成。政府決算編制使用政府預算經濟分類科目,以財政總預算會計數據為基礎生成。各部門各單位要在2017年度部門決算中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試編具體項目支出,準確反映支出信息。
(十五)各部門各單位要配合財政部(國庫司)做好支出經濟分類科目賬務核算信息核對工作,確保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的政府預算經濟分類科目信息和部門(單位)預算會計核算的部門預算經濟分類科目信息相銜接。
四、推進新國庫支付系統上線相關工作
(十六)按照財政信息化建設總體方案要求,符合條件的中央預算單位將分批從現行國庫支付管理系統遷移到新國庫支付系統辦理業務。新國庫支付系統中預算指標直接控制資金支付,控制機制全部細化到“基層預算單位+支出功能分類科目+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人員經費/公用經費/預算項目+政府預算經濟分類類級科目”。
(十七)新國庫支付系統中,應嚴格將預算指標對應到執行單位。
預算不單列但在支付環節需要獨立執行的(如中央預算單位所屬異地、異址辦公的非法人獨立核算機構),由主管部門報經財政部(國庫司)審核同意,為其開設零余額賬戶。有拆分權限的預算單位在新國庫支付系統中將列在本單位的可執行指標進行拆分,生成執行單位的可執行指標。
預算單列但因管理需要尚未開設零余額賬戶、資金支付由其他單位代為執行的,應由主管部門將其預算指標對應到實際執行單位。
(十八)用款計劃編制包括全年用款計劃和月度用款計劃。
全年用款計劃用于現金流量預測和考核,不對資金支付進行控制?;鶎宇A算單位編制全年用款計劃,由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
月度用款計劃主要用于生成用款額度,對資金支付進行額度校驗。月度用款計劃按照預算科目(功能分類)編制,不再填列預算項目。預算單位當年累計支付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已下達的月度用款計劃?;鶎宇A算單位根據預算指標和支出情況預測編制下月月度用款計劃,并直接報送財政部。
(十九)中央預算單位遷入新國庫支付系統辦理業務后,具體資金支付業務按照《財政部關于啟用新版中央國庫支付管理系統確定第一批試點單位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7〕168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調整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支付流程
(二十)根據《財政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7〕74號)有關規定,2018年1月1日起,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不再通過特設賬戶撥付,資金統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通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零余額賬戶支付到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尚未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通過牽頭組織單位的零余額賬戶支付到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督促項目(課題)預算執行,監督檢查項目(課題)資金使用情況,建立健全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資金管理、財務驗收和內部監督等制度。
(二十一)2017年及以前年度已支付到特設賬戶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仍按照現行規定支付使用,現有特設賬戶的后續處理方式財政部將另行發文明確。
六、深入推進非稅收入收繳工作
(二十二)各部門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按規定將所有非稅收入全部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嚴格非稅收入收繳銀行賬戶的使用管理,按規定的繳庫方式和時限及時辦理收繳業務,認真做好《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保管、使用、年度審驗和核銷等工作;要進一步優化非稅收入征繳業務流程,加強收繳電子化管理,不斷提高非稅收入征管效率和便民服務水平。
(二十三)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本部門非稅收入收繳的監督管理,督促所屬執收單位依法征收非稅收入,嚴格執行非稅收入的取消、停征、減征、免征和緩征政策,加大欠繳收入清理力度,確保非稅收入應收盡收、足額入庫。
七、做好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管理和資金存放管理
(二十四)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財政部有關要求加強實有資金賬戶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210號)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納入銀行賬戶管理的基層單位范圍,根據調整后的銀行賬戶審批、備案管理方式加強賬戶分類管理,并按照財政部確定的年檢單位范圍和時限報送年檢審核材料。中央部門要切實履行賬戶歸口管理職責,對所屬預算單位開立實有資金賬戶情況嚴格把關。
(二十五)中央預算單位要嚴格落實《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庫〔2017〕176號)規定,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資金存放管理機制,防范資金存放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
八、強化預算執行動態監控
(二十六)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在國庫集中支付改革中的積極作用,主動配合財政部調查核實動態監控發現的疑點問題,對確認的違規問題要認真糾正、嚴肅整改。各部門應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的財務監督,加強資金監管,建立健全與財政部監控工作互動機制,形成合力,切實提高監控效率和效果。
(二十七)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充分發揮就地監管優勢,嚴格按《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開展財政國庫業務監管工作規程>的通知》(財庫〔2016〕47號)和財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加強對屬地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預算執行業務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向財政部相關司局報告。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