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1日 國質檢鍋〔2002〕8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壓力管道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部門的職責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全文廢止】(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規定》適用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含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下同)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
第三條 安全質量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是對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進行的監督驗證,具有法定檢驗性質。監督檢驗工作應在壓力管道安裝現場,且在安裝施工過程進行。在壓力管道安裝施工中,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安裝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防腐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以下簡稱受監督檢驗單位),必須接受并配合監督檢驗工作,并應承擔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責任。
第四條 壓力管道安裝監督檢驗工作,由具有資格并經授權的檢驗單位(以下簡稱監督檢驗單位)承擔。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對壓力管道安裝進行安全監察,并加強對監督檢驗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分工范圍對監督檢驗單位進行資格認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長輸管道監督檢驗工作任務的授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托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地方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壓力管道監督檢驗工作任務的授權。
第二章 監督檢驗單位、人員與職責
第六條 檢驗單位必須在取得監督檢驗資格認可并得到相應監督檢驗工作任務授權后,方可從事監督檢驗工作。
第七條 監督檢驗單位必須接受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 從事監督檢驗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監督檢驗人員)經壓力管道安全檢驗技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部門頒發的檢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檢驗資格證書允許范圍內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九條 監督檢驗單位應保證監督檢驗工作中出具的監督檢驗記錄、監督檢驗報告的真實性,監督檢驗確認和監督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對監督檢驗工作質量負責。
第十條 監督檢驗單位及監督檢驗人員必須履行職責、嚴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保證其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保守與監督檢驗工作有關的技術及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 監督檢驗單位在發現受監督檢驗單位存在違規行為或安全質量問題時,應要求其整改,問題嚴重的,報授權監督檢驗工作任務的安全監察機構,由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監督檢驗單位在監督檢驗工作中出現下列問題的,由授權監督檢驗任務的安全監察機構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監督檢驗單位進行限期整頓、暫停監督檢驗工作并予以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由資格認可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吊銷其監督檢驗資格。
1、監督檢驗能力不足,長期得不到應有的充實,難以按本規則規定執行監督檢驗任務;
2、多次發生監督檢驗失職,不及時進行處理,不采取切實措施糾正失職行為;
3、由于監督檢驗單位責任而導致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事故;
4、向無《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單位以及超出許可證范圍的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提供監督檢驗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監督檢驗人員有下列問題之一的為監督檢驗工作失職,由授權監督檢驗任務的安全監察機構或監督檢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暫停監督檢驗工作;情節嚴重的,由審批發證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吊銷其檢驗人員資格證書。
1、受監督檢驗單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在監督檢驗過程中已發現但未提出意見或及時報告;
2、安裝單位存在超出《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所規定的安裝范圍情況,監督檢驗中未發現或發現未報告;
3、經監督檢驗確認的項目,有影響壓力管道安全運行的嚴重質量問題;
4、未按本規則規定進行監督檢驗而簽字確認或出具偽證;
5、由于監督檢驗人員未事先通知安裝單位又不按規定時間到現場進行監督檢驗工作,而影響壓力管道安裝施工正常進行。
第三章 受監督檢驗單位及其職責
第十四條 受監督檢驗單位的有關壓力管道安全質量管理行為、技術文件、安裝安全質量均應接受監督檢驗單位進行的檢查和檢驗。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是壓力管道安全質量的管理者,應做到: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管道安全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標準,采取措施保證壓力管道安全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2、壓力管道安裝開工前,填寫《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申報書》(格式見附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長輸管道,向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其他壓力管道向地方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3、向監督檢驗單位提供相應的設計文件及有關資料,辦理相關的監督檢驗手續;
4、在監督檢驗工作中,建設單位及其代表應負責為監督檢驗單位實施監督檢驗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包括監督檢驗人員查閱有關資料和進入現場檢查,配合監督檢驗人員協調相關工作等;
5、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監督檢驗工作的協調、見證工作。
第十六條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防腐單位應做到: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管道安全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標準,采取措施保證壓力管道安裝質量和提供的材料、設備、服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
2、建立項目質量保證體系并組織實施,建立并妥善保存必要的施工記錄及見證文件;
3、接受監督檢驗單位的監督檢驗;
4、配合監督檢驗單位實施監督檢驗工作,為監督檢驗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必要條件,包括監督檢驗人員查閱有關資料和進入現場檢查,及時通知監督檢驗人員作業施工進度等;
5、壓力管道施工前,安裝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向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缡?、自治區、直轄市長輸管道,向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其他壓力管道向地方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監督檢驗單位、監督檢驗人員在執行監督檢驗工作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受監督檢驗單位可直接向其提出,也可向授權監督檢驗任務的安全監察機構反映或投訴。
第十八條 對監督檢驗單位及監督檢驗人員在監督檢驗工作中提出的壓力管道安全質量問題或可能影響壓力管道安全質量的問題,受監督檢驗單位應按要求及時進行整改。
第四章 監督檢驗內容與方法
第十九條 監督檢驗工作應在壓力管道安裝全過程中進行,針對不同受監督檢驗單位的特點和安全質量要求,確定監督檢驗工作的重點。
第二十條 對建設單位的安全質量管理行為監督檢驗的內容應包括:
1、項目報建審批及備案手續是否齊全;
2、是否按規定組織設計交底和施工圖審查;
3、是否對壓力管道安裝施工進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設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兼職管理人員,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明確安全質量管理責任等內容;
4、是否有效實施了對壓力管道安裝施工的管理;
5、所選擇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檢測單位、防腐單位和相應的材料、元件、附屬設施制造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
6、采購的材料、元件、附屬設施和設備是否符合設計文件及質量要求;
7、是否有其他安全質量管理違法、違規和失職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安裝單位、防腐單位的安全質量管理行為監督檢驗的內容應包括:
1、安裝單位、防腐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安裝資格和資質;
2、安裝單位是否按本規則第十六條第5款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3、是否建立健全了質量管理體系,并能有效實施;
4、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保證師、專業工程師等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是否配套,是否具備相應資格并與承擔的工作相適應;
5、在焊接管理制度、焊接工藝評定、焊接作業指導書、持證焊工及持證項目等方面是否滿足安裝要求;
6、是否有經過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能貫徹執行;
7、是否按設計及標準要求對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設備或本單位所購材料等進行檢驗;
8、是否按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壓力管道安裝工程進行各種檢驗與試驗,對出現的安全質量問題是否按有關文件要求及時如實上報和認真處理;
9、是否有違規分包、轉包壓力管道安裝工程行為;
10、是否有其他安全質量管理違法、違規、失職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監理單位的安全質量管理行為監督檢驗的內容應包括:
1、是否在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經營范圍內承擔監理業務,是否以其他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監理業務;
2、是否按本規則第十六條第5款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3、監理機構的專業人員是否配套,是否責任落實;是否建立健全了質量管理體系,并能有效實施;
4、是否全面、有效地履行監理責任;
5、是否制定并認真實施監理計劃;
6、現場采用的監理方式是否合理可行,監理人員是否及時到位;
7、是否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或操作工藝進行分項工程(工序)驗收;
8、對現場發現使用不合格材料、元件、附屬設施和設備的現象及發生的質量事故,是否及時督促和配合其他相關單位整改處理;
9、監理單位有無轉讓監理業務的行為;
10、是否有其他安全質量管理違法、違規、失職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對檢測單位檢驗檢測安全質量管理行為監督檢驗的內容應包括;
1、是否按檢測單位資格等級及許可的經營范圍承攬任務,是否以其他檢測單位的名義承擔檢測業務;
2、是否建立健全了質量管理體系,并能有效實施;
3、檢測專業配套,結構合理,人員具備相應資格并與承擔的工作相適應;
4、按有關標準的要求,是否制定并認真實施檢測計劃;
5、出具的檢測結論應及時、準確;
6、是否有其他安全質量管理違法、違規、失職行為。
第二十四條 壓力管道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重點是在壓力管道安裝過程中對安全質量有影響的活動及其結果。主要內容應包括:
1、管道元件及焊接材料的材質確認;
2、管道焊接或其他固定連接和可拆卸連接裝配質量;
3、影響管道熱補償和熱傳導的支承件安裝質量;
4、管道防腐質量;
5、管道焊接、防腐質量檢驗檢測質量;
6、管道附屬設施和設備安裝質量;
7、管道穿跨越、隱蔽工程等重要項目安裝質量;
8、管道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工業管道為壓力試驗、泄漏性試驗,下同);
9、管道通球、掃線、干燥;
10、管道的單體試驗及整體試運行;
11、管道安全保護裝置及密封性能測試。
上述所列內容是對壓力管道安裝監督檢驗的基本要求,如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時,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經監督檢驗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驗單位應根據壓力管道的等級和技術要求等具體情況確定監督檢驗的方式。其中:管道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管道安全保護裝置及密封性能測試為現場監督檢驗項目,監督檢驗員必須到安裝現場監督檢驗并出具監督檢驗專項報告;其他監督檢驗項目一般采用抽樣的方式進行。為保證監督檢驗結果的客觀、準確,監督檢驗人員在確定抽樣方案時,應考慮抽樣的數量和代表性,合理確定抽樣方案。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驗可根據具體情況,選用適宜的方法進行,可以是以下一種或幾種的組合:
1、采用查閱有關文件、記錄或有關證據;
2、觀察安裝或施工活動過程;
3、抽樣進行檢驗檢測;
4、必要時,也可進行有關的驗證試驗;
5、會議或與有關人員交談的書面記錄并經相關人員簽字;
6、其他方法。
第五章 監督檢驗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驗單位在接到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驗授權文件和建設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及有關資料后,應在15日內為其辦理監督檢驗手續,建立相應的項目監督檢驗組織,指定項目監督檢驗負責人,并配備必要的監督檢驗人員。
第二十八條 項目監督檢驗負責人應在認真閱讀項目有關文件,掌握項目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針對項目的具體特點,明確監督檢驗的內容、監督檢驗方式,組織編制監督檢驗大綱或監督檢驗計劃(僅對小型項目),在監督檢驗大綱或監督檢驗計劃中,必須確定"停檢點"、"必檢點"和"巡檢點"。監督檢驗大綱或計劃必須得到監督檢驗單位負責人的批準并通知受監督檢驗單位。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壓力管道監督檢驗大綱要經過專家論證,由國家安全監察機構批準。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驗單位應認真做好監督檢驗的準備工作,包括調集人員、收集相關標準、配備設備、建立工作程序、與有關方面建立聯系等。
第三十條 監督檢驗工作開始前,監督檢驗人員應按照監督檢驗大綱的要求,針對具體情況熟悉相關規范、標準,編制監督檢驗工作所需記錄表格。
第三十一條 實施監督檢驗時,應根據監督檢驗大綱所列出的內容和方法進行,包括檢驗、檢測、觀察、確認質量記錄、交談等方法收集監督檢驗數據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 監督檢驗人員在監督檢驗過程中發現一般問題時,應要求受監督檢驗單位進行改進,并對糾正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直至問題得到徹底解決。
第三十三條 監督檢驗人員在監督檢驗過程中發現嚴重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報告監督檢驗單位,由監督檢驗單位向受監督檢驗單位發出《監督檢驗意見通知書》(格式見附二),并同時抄送建設單位和授權監督檢驗任務的安全監察機構。
第三十四條 接到《監督檢驗意見通知書》后,受監督檢驗單位應按要求,對《監督檢驗意見通知書》所列出的質量問題,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存在的問題。整改完畢后,將有關見證材料報監督檢驗單位。
第三十五條 接到受監督檢驗單位的質量問題整改見證材料后,監督檢驗單位應組織人員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抄送建設單位和報授權監督檢驗任務的安全監察機構。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驗人員對檢驗結果有懷疑或抽查結論為不合格時,監督檢驗項目組有權要求受監督檢驗單位進行復驗或補充試驗。
第三十七條 監督檢驗員將收集到的監督檢驗數據和資料進行整理,并依據相關標準進行判定,為出具監督檢驗報告提供正確的判定依據。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驗項目組應整理監督檢驗工作資料,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監督檢驗報告
第三十九條 《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報告格式見附三)作為壓力管道工程竣工驗收和辦理使用登記的依據。沒有監督檢驗單位出具的《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或監督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條 壓力管道安裝完工后,監督檢驗單位應及時出具《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
1、工程概況;
2、監督檢驗技術法規、標準依據;
3、監督檢驗單位及人員,監督檢驗工作起止時間;
4、監督檢驗工作情況;
5、對建設、監理、安裝、檢測等單位的安全質量管理行為的評價報告;
6、管道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安全保護裝置及密封性能測試專項監督檢驗報告;
7、安裝竣工技術資料的核查意見;
8、對遺留安全質量問題的處理意見;
9、監督檢驗結論。
第四十一條 監督檢驗報告由監督檢驗人員填寫,經監督檢驗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四十二條 壓力管道竣工驗收之前,監督檢驗單位應將《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的正本1份交建設單位,并將該報告的副本報授權監督檢驗任務的安全監察機構1份、抄送安裝單位各1份。
第四十三條 壓力管道工程完工后,監督檢驗單位應及時將壓力管道安裝工程項目的監督檢驗資料和記錄分類、標識、編目,建立監督檢驗檔案。監督檢驗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監督檢驗檔案封面,注明工程名稱、建設、設計、安裝、監理、檢測單位名稱、開工日期及檔案編號;
2、檔案目錄;
3、申報壓力管道監督檢驗的有關資料,包括《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申報書》,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安裝合同、監理合同、檢測合同、防腐合同的編號及日期等;
4、監督檢驗大綱或監督檢驗計劃;
5、受監督檢驗單位的資格及有關人員資格審查記錄;
6、監督檢驗記錄,包括監督檢驗交底會議記錄、《監督檢驗意見通知書》及整改報告、歷次監督檢驗記錄;
7、管道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安全保護裝置及密封性能測試記錄;
8、行政處罰決定及相關資料;
9、安全質量事故報告;
10、《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第四十四條 監督檢驗檔案應在適宜的條件下保存,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0年。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監督檢驗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監督檢驗費用。
第四十六條 壓力管道安裝過程中,受監督檢驗單位與監督檢驗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可以向授權監督檢驗任務的安全監察機構所在地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部門進行仲裁。對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部門仲裁仍有異議的,可向其上級行政部門申請終局裁決。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略】
一、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申報書
二、監督檢驗意見通知書
三、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