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核發行政許可取消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
農辦機〔2018〕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機(農業、農牧)局(廳、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精神,加強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核發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監管,做好相關工作銜接,維護農業機械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
堅決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自2018年7月28日起,地方各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停止受理申請和核發《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各地不再將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作為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的必要條件,進一步便民利民、激發農機維修市場活力。為規范農業機械維修業務,提升維修質量,地方各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嚴格依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認真履行農業機械維修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積極轉變農機維修管理方式,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堅持“放管服”結合,加強高技能農機維修人才培養和區域農機維修能力建設,促進農業機械維修行業健康發展。
二、加強相關標準宣貫
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應當有必要的維修場地,有必要的維修設施、設備和檢測儀器,有相應的維修技術人員,有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h級以上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機修理通用技術規范》(GB/T 22129-2008)《農業機械維修業開業技術條件》(NY/T1138.1-2-2016)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宣貫,引導農機維修經營者按照標準完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等經營條件,承攬與自身維修能力相適應的業務,遵守國家有關維修質量安全技術規范和維修質量保證期的規定,確保維修質量。農業農村部將根據農業機械化發展需要,適時組織制定修訂農機維修相關標準規范。
三、推動行業自律
各地要研究發布農業機械維修服務示范合同文本,規范服務內容。引導農業機械維修企業推行服務承諾制,公開明示服務項目、價格及配件來源、保修承諾等信息。農業機械維修企業應提供維修服務明細單,完整、真實、清晰地記錄送修時間、送修故障、檢查結果、維護和修理項目、材料費和工時費,以及農機用戶簽名等信息,作為消費者維權依據。支持成立各類農業機械維修行業自律組織,鼓勵其發布服務規范、服務公約,組織會員交流提高維修水平,搭建維修企業與產銷企業合作共贏的平臺,開展服務能力、服務質量評價,宣傳推介典型事例,倡導誠信經營、優質服務。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牽頭組織有實力有信譽的農機維修企業申報承擔有關公益項目和公共服務。
四、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依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健全農業機械維修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執法人員培訓,確保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要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體制,對農業機械維修者的維修質量、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技術狀態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維修技術條件要求、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等情況,應督促限期整改。對于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依法責令改正并按權限實施處罰。
五、暢通投訴渠道
縣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受理農機維修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公布其聯系方式等信息,暢通投訴渠道。投訴監督機構應依法受理符合條件的有關維修質量投訴或其他行政部門轉交的投訴事項,依法調解質量糾紛,必要時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維護農業機械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h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加強與本行政區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溝通協調,細化完善農機維修企業登記、經營異常、質量投訴、行政處罰結果等信息共享反饋機制??h級以上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掌握的農機維修質量投訴情況定期匯總并逐級上報。對于維修質量糾紛頻發、嚴重違反服務承諾引發服務對象集中投訴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查實后應以適當形式及時發布消費警示,并反饋工商行政等部門和相關征信機構,推動實施聯合懲戒。
各省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核發行政許可取消后農業機械維修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跟蹤評估本行政區域相關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實施效果,及時將有關情況和意見建議報送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