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
財辦金〔2017〕92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運作,防止PPP異化為新的融資平臺,堅決遏制隱性債務風險增量,現將規范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統一認識。各級財政部門要深刻認識當前規范項目庫管理的重要意義,及時糾正PPP泛化濫用現象,進一步推進PPP規范發展,著力推動PPP回歸公共服務創新供給機制的本源,促進實現公共服務提質增效目標,夯實PPP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二)分類施策。各級財政部門應按項目所處階段將項目庫分為項目儲備清單和項目管理庫,將處于識別階段的項目,納入項目儲備清單,重點進行項目孵化和推介;將處于準備、采購、執行、移交階段的項目,納入項目管理庫,按照PPP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要求,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確保規范運作。
(三)嚴格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項目管理庫入庫標準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專人負責、持續跟蹤、動態調整的常態化管理機制,及時將條件不符合、操作不規范、信息不完善的項目清理出庫,不斷提高項目管理庫信息質量和管理水平。
二、嚴格新項目入庫標準
各級財政部門應認真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對新申請納入項目管理庫的項目進行嚴格把關,優先支持存量項目,審慎開展政府付費類項目,確保入庫項目質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得入庫:
(一)不適宜采用PPP模式實施。包括不屬于公共服務領域,政府不負有提供義務的,如商業地產開發、招商引資項目等;因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適宜由社會資本承擔的;僅涉及工程建設,無運營內容的;其他不適宜采用PPP模式實施的情形。
(二)前期準備工作不到位。包括新建、改擴建項目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立項審批手續的;涉及國有資產權益轉移的存量項目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國有資產審批、評估手續的;未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
(三)未建立按效付費機制。包括通過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方式獲得回報,但未建立與項目產出績效相掛鉤的付費機制的;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在項目合作期內未連續、平滑支付,導致某一時期內財政支出壓力激增的;項目建設成本不參與績效考核,或實際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責任的。
三、集中清理已入庫項目
各級財政部門應組織開展項目管理庫入庫項目集中清理工作,全面核實項目信息及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采購文件、PPP項目合同等重要文件資料。屬于上述第(一)、(二)項不得入庫情形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應予以清退:
(一)未按規定開展“兩個論證”。包括已進入采購階段但未開展物有所值評價或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2015年4月7日前進入采購階段但未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以及2015年12月18日前進入采購階段但未開展物有所值評價的項目除外);雖已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但評價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二)不宜繼續采用PPP模式實施。包括入庫之日起一年內無任何實質性進展的;尚未進入采購階段但所屬本級政府當前及以后年度財政承受能力已超過10%上限的;項目發起人或實施機構已書面確認不再采用PPP模式實施的。
(三)不符合規范運作要求。包括未按規定轉型的融資平臺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的;采用建設-移交(BT)方式實施的;采購文件中設置歧視性條款、影響社會資本平等參與的;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項目債權融資的;違反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未按時足額繳納項目資本金、以債務性資金充當資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的。
(四)構成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回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或兜底本金損失的;政府向社會資本承諾固定收益回報的;政府及其部門為項目債務提供任何形式擔保的;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公開。包括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公開信息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知識產權,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或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未準確完整填寫項目信息,入庫之日起一年內未更新任何信息,或未及時充分披露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政府采購等關鍵信息的。
四、組織實施
(一)落實責任主體。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項目庫管理主體責任,統一部署轄內市、區、縣財政部門開展集中清理工作。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以下稱“財政部PPP中心”)負責開展財政部PPP示范項目的核查清理工作,并對各地項目管理庫清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二)健全工作機制。各省級財政部門應成立集中清理專項工作組,制定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落實專人負責,并可邀請專家參與。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方面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重要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三)明確完成時限。各省級財政部門應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區項目管理庫集中清理工作,并將清理工作完成情況報財政部金融司備案。
(四)確保整改到位。對于逾期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地區,由財政部PPP中心指導并督促其于3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暫停該地區新項目入庫直至整改完成。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