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成立第四稅務分局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為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重大決定,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成立第四稅務分局,現就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第四稅務分局于2018年8月16日正式掛牌成立,辦公地址為:天津市濱海新區宏達街11-10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第四稅務分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海洋石油稅收、有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第四稅務分局掛牌后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第四稅務分局掛牌后,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第四稅務分局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第四稅務分局辦理,已做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五、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8年8月16日